微商网络食品安全的平台责任研究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ongyou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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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起,在互联网社交平台中逐渐诞生并发展出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微商”。微商经营依赖社交平台的超级用户粘性,目前拥有广泛的经营范围,其中包括国家民生的核心产业:食品。随着移动互联网社交应用的普及,微商经营所占网络食品市场份额呈增长之势,微信、微博、QQ等网络社交平台成为第四类新型网络食品交易依托平台。但同时微商网络食品安全治理的问题逐渐显露,目前网络食品安全治理中缺少微商网络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对微商依托的网络社交平台更无直接立法规制。据此衍生出关于微商网络食品安全的平台治理问题,即微商平台是否可适用网络食品安全系列法规中关于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规范。基于上述思路,本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微商网络食品安全的平台责任分析:第一部分为导论,该部分以微商网络食品市场情况为切入点,提出微商平台责任承担的相关问题,明确本文研究对象,并通过文献梳理汇总目前学者的主流观点及相关理由,发现现有研究的不足;第二部分为微商平台责任研究的基本理论,借助相关学理对微商平台责任的正当性进行理论分析,点明微商平台缺位逃避平台责任的治理现状;第三部分通过规范分析聚焦微商平台责任的研究核心:微商经营模式下网络社交平台的平台性质,并借助上位概念“网络运营者”的类型划分标准研究出以网络平台是否从其提供交易市场条件的行为中获取相关利益作为网络信息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的动态划分进路,打破目前静态的网络平台划分标准,并建立相关平台责任的理论模型,破解“混业经营”下网络社交平台的定性困境;第四部分承接第三部分,在分别明确网络社交平台适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责任模型和适用网络信息平台模型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后,面对适用网络信息平台责任模型时微商平台的法律责任有限性,本部分聚焦于网络社交平台的社会责任探讨;第五部分旨在研究微商平台责任的落地,过重或过轻的平台责任都无法实现微商网络食品安全的有效治理,唯有回归食品治理核心——社会共治原则,发挥社会其他治理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搭建起政府、微商平台和其他主体的合作桥梁,借助社会的力量方能真正完成对微商网络食品安全的治理,使微商平台的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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