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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是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含义是指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或负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合同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可见,合同的相对性强调的是:合同只在特定缔约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而把第三人排斥于合同效力之外,第三人无权主张合同权利,也不应负担合同义务和责任。然而,实践表明在某些情形下,如果恪守严格的合同相对性理论,将必然损害合同当事人尤其是第三人的利益。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各国合同立法和司法实践纷纷发展出一种修正理论,即承认在特定情况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产生效力,此即学说上所谓的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本文在对合同相对性理论的法理依据进行论证之后,用相当的篇幅探讨了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在此基础上,得出如下结论和建议:合同相对性理论在合同立法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并未因“例外”的出现而丧失,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真研究此理论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并在我国合同法律中适当地承认某些“例外”制度,从而使合同法律与社会生活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