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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作为一个无边界的互动空间,其普遍性给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立法者需要具体的方法来平衡权利人、在线平台和在网上开展业务的用户的利益。网络侵权需要提供网络服务的主体,即网络服务提供商(ISP)的合作。防止网络商标侵权也需要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商家的合作。从各国处理网络商标侵权的立法与实践可以看出,阻止网络商标侵权的一个有效手段是由ISP承担次要责任,即当商标所有者通知网络平台(ISP)后,ISP采取行动防止商标侵权。笔者认为应以ISP的次级责任作为可行的商标侵权救济措施,有佷多理由。其一,ISP可以更快地访问侵权内容,因为在线活动是由平台主理的。其次,商标所有人可用通知和删除系统通知ISP,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再次,次级责任是一种成本效益最低的制度,可使权利所有人免于漫长的司法程序,法院也不会因大量诉求而负担过重。此外,法院以传统的司法救济措施没有足够的工具来同样有效地消除网络商标侵权活动。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讨不同法律制度对网路商标侵权的处理方式,及网路服务商(ISP)次级责任的落实。本研究还试图寻找现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打击网络商标侵权现象。第一章分析新一代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即在线交易平台和社交媒体)面临的常见问题。分析其法律性质、如何运作以及新出现的保护用户权利的问题。在商标侵权方面,本章重点研究域名的商标侵权,及在技术上通过超链接和搜索引擎进行的侵权。第二章结合芝加哥法律经济学院的“把关人理论”,考察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责任以及其职责是如何履行的。因此,必须分析商标侵权是如何在网上发生的,如何涉及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为何应认为ISP是最佳的把关人。其次,依ISP对第三方不当行为的了解程度,将ISP责任的性质定义为对第三方不当行为的次要责任。但不同的法律制度在适用次级责任制度时,会考虑其立法的特殊性和不同的监督义务概念。例如,在中国,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监控义务的重视程度较高,此点从中国侵权法和民法规定的责任框架可以看出,同时也考虑到新的电子商务法更加强调对网络商的监控义务。在美国,次级责任的前提是网络空间是一个自主的实体,ISP的自律使其有资格通过用户合同协调在线行为。本章还涉及了中间人(ISP)对民事责任请求的免除问题,及《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规定的中间人责任规则的例外。欧洲的互联网中介责任制度是以版权法为基础的,它鼓励ISP删除侵权内容。欧洲学者在强调保护网络商家的权益的同时,打击网络商标侵权。此外,本章还对各法系相关网络商标侵权案进行了实证分析,揭示了不同法域面临的敏感问题。第三章以《数字千年版权法》第512条为背景,分析了作为商标侵权折衷解决方案的通知与撤销方式,以及对中间人的监督义务问题。本章最后依最新的监管趋势,对中国、美国和欧洲的次级责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补救建议。笔者还提出了ISP可实施的自律解决方案,及其如何与消费者和商标所有者合作,以便创造更好的在线环境,平衡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总之,笔者希望本研究的结果能为商标侵权的保护,为平衡消费者、商标所有人和在线电商的利益,提供有意义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