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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有学者所言,任何一起刑事案件可能没有法定量刑情节,但一般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随着刑罚理论和量刑实践的不断发展,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中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和正确适用不仅有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更是实现刑罚公正和刑罚个别化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鉴于酌定量刑情节的“酌定性”特征,理论界往往认为其本身不能或不应该被规范,否则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对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研究往往望而却步,个别学者甚至对酌定量刑情节存在的“正当性”提出质疑,认为其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其中,规范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成为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酌定量刑情节被正式纳入规范适用的轨道。本文尝试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称《量刑指导意见》)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意见(试行)》(下称《量刑程序意见》)为指导,辨析论证了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法理依据以及适用问题和影响力;并在对司法实践中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分类梳理的基础上,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标准和要求;最后对其规范路径提出完善建议,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参考。本文分为导言和正文两部分。根据内容布局,正文可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章为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概述,共分为三节。鉴于酌定量刑情节在量刑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其规范不仅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第一节介绍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与意义。梳理介绍探索与实践的各个阶段,在此基础上论证提出,量刑规范化必然离不开对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规范。指出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目标定位是为法官正确行使裁量权提供依据和指引,其意义在于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抑制人为因素对量刑活动的干扰,实现量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二节界定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特征。从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纷争出发,通过对刑法中“情节”、“量刑情节”概念的辨析,结合学界通说和《量刑指导意见》相关规定,重新将“酌定量刑情节”定义为: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法官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认定并对量刑结果产生影响的各种案件情节,提出酌定量刑情节具有非法定性、丰富性、具体性和变化性的特征。第三节为国外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介绍与启示。通过比较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方面的发展和经验,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符合世界量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尊重和必要限制的观点。第二章为酌定量刑情节的理论依据和适用问题,共分为三节。由于法律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内容和影响力没有具体规定,理论界又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敢适用、过度适用以及选择性适用的问题频频出现,并成为导致量刑不公的重要原因。从理论上说明和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促进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第一节分析阐明酌定量刑情节的理论依据。主要解决酌定量刑情节之所以存在并适用的理论问题,认为酌定量刑情节能够满足刑罚的目的及恢复性司法理论的需要,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的结果,也是刑罚个别化实现的依据。第二节论述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力。从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性”的性质出发,提出其对量刑具有从重、从轻和减轻处罚的影响力,但不具有免除处罚的作用,也不存在“应当型”情节。第三节归纳分析酌定量刑情节实践适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某些酌定量刑情节已经成为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如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等酌定量刑情节的影响力有时甚至超越了自首、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然而提取标准不明确、法官裁量权过大、选择性适用的问题却始终困扰着酌定量刑情节的正确适用。第三章为常见酌定量刑情节的分类梳理,共分为三节。本章以相关刑事法律和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范围,从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实践认定和具体案例的视角对常见酌定量刑情节逐项进行分析论证,并归纳提炼出其适用规律。为便于分析论证,梳理以产生时间先后顺序为准,将酌定量刑情节划分为罪前酌定量刑情节、罪中酌定量刑情节、罪后酌定量刑情节。第一节常见罪前酌定量刑情节,分析论证将被告人一贯表现、初犯、偶犯、前科劣迹设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及其认定标准。第二节常见罪中酌定量刑情节,分析论证重大自然灾害期间犯罪、特殊犯罪方法或手段、特别危害后果、亲属间犯罪、针对弱势人员犯罪及被害人过错设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和及其适用标准。第三节常见罪后酌定量刑情节,分析论证将事后减少犯罪损失、退赃、退赔、赔偿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谅解设为酌定量刑情节的必要性及其适用标准。第四章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提取标准,共分为四节。本章在第三章对常见酌定量刑情节分类梳理的基础上,结合《量刑指导意见》中酌定量刑情节的相关规定,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原则和提取标准进行了归纳提炼,并以此为依据,对司法实践中非酌定量刑情节情形予以排除。第一节分析了《量刑指导意见》中酌定量刑情节相关规定的不足。认为《量刑指导意见》不仅没有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提取标准,反而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原本应属于相对自由裁量的内容变成了按图索骥的机械行为。第二节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分别是全面考量、禁止重复评价和个别化原则。全面考量原则是指应当考量所有除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外、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的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指对案件的同一事实不能进行重复评价,以免过度加重或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应当具体案件具体认定,同时要反映出具体个案不同于一类案件的特殊性。第三节归纳提炼出酌定量刑情节的提取标准,分别是符合社会理性和道德、符合刑罚根据、典型性和可证明性的标准,并主张除根据上述标准判断提取以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类型、性质、犯罪构成事实情节和法定量刑情节等因素。第四节为非酌定量刑情节情形的排除。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和办案经验,根据酌定量刑情节的提取标准,提出并排除一些非酌定量刑情节情形,如社会治安形势、被告人拒不认罪、判决前被告人已羁押期限。第五章为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程序,共分两节。本章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和适用之所以乱象丛生,除了其本身的复杂性和实体法规定的缺失外,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要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以及适用程序的不规范、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第一节分析论述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与证明。提出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要求,包括禁止法官主动收集、注重收集的全面性、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明确酌定量刑情节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控辩双方和被害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主张适度降低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明标准,对不利于被告人的酌定量刑情节采用“严格证明”标准,对有利于被告人的则采用“优势证据”证明标准。第二节提出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程序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强化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深化裁判文书说理、建立中立社会调查机构。第六章为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路径,共分为四节。从短期来看,从司法适用层面规范酌定量刑情节适用具有立竿见影之功效,但从长远来看,从立法层面规范酌定量刑情节不仅可以有效制约法官裁量权的过度行使,而且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实现司法统一。第一节明确酌定量刑情节的刑法地位。针对《刑法》第61条“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的不足之处,建议在《刑法》第61条之后增加“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和“禁止重复评价”两款规定,以对酌定量刑情节的刑法地位和考量范围加以明确。第二节提出要对部分酌定量刑情节予以法定化,并结合法定化的成功实践,总结提出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必要条件。第三节认为以司法解释和规范性司法文件对酌定量刑情节进行规范,不仅可以弥补刑法滞后性的不足,而且能够为酌定量刑情节的法定化积累经验。第四节强调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范具有重要意义,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建议,具体包括严格案例选择标准、强化案例约束力以及构建科学的案例层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