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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作为一种以调节各国税收权益分配关系为对象的国际公法规范,多年来已被公认为防止和缓解重复征税、协调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税收管理合作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重要途径,受到国际社会普遍重视。在税收协定中各国通过谈判和协商,一般会订有给予缔约国的优惠待遇条款。可是这本来只能由缔约国居民享受的优惠待遇,却往往被非缔约国的居民享有。第三国居民通过在与收入来源国有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等中介体形式,获得居民身份,进而获得享受缔约国间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这种利用第三国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来享受协定所规定的优惠待遇,从而大大减少了税收的行为,即为国际税收协定滥用行为。自1970年代以来,这种新型国际避税方式已经开始受到各有关国乃至一些国际组织的关注。 各类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存在降低自己税负的动机,从经济意义上来看,本无可厚非。但是这种行为毕竟损害了税收协定缔约国的税收权益,违背了税收协定给予税收优惠利益的目的和宗旨,对国际税收关系产生了诸多消极影响。尤其作为发展中的大国—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成为跨国经营者眼中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场所之一。截至2004年7月1日,我国已先后同82个国家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其中同73个国家签订的协定已生效并且执行。但是我国国内税法和这些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缺乏有效的对避税行为规制的措施,给跨国投资者利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留有很大的空间。因此,完善国内法和税收协定条款,从法律上对其进行规制日显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但是,相对于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或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等常用的国际避税方式而言,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由于其手段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以及世界各国政府对反税收协定滥用还处在探索阶段。关于这—领域的研究也还处于初步阶段,其任务还是很艰巨的。目前,对于该行为的防范和规制进行全面研究的成果很少。就笔者所能接触到的材料来看,国外虽也有关于此命题的几篇文章但多以本国为视角,较为狭隘且大都为90年代所写成。国内对国际税收协定滥用进行研究的专著还没有,短文还是多见,但多为概要性的介绍。全面系统的介绍,特别是从法律上对国际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