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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07年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1顺应世界破产法发展的趋势,首次引入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不同于破产清算制度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使其和平退出市场为目的,也不同于和解制度只能依靠债权人的妥协,消极地避免企业破产为目的,而是致力于通过调整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改善企业经营状况,恢复企业生机,以达到挽救破产企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而担保物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载体,往往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奠定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对于实现重整成功至关重要,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限制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也在情理之中,符合破产企业进行重整的现实需求。但这种限制又必须恰到好处,不能过分损害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会极大破坏担保物权制度的核心,即其蕴含的信用价值。我国《企业破产法》确立重整制度的同时,即立法制定了相关的措施来保障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理论研究不充分,导致在相关条款制定方面仍然存在不周延之处,尤其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债务人利用有财产担保债权被限制行使的空隙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针对现有破产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规定的不足,如何有效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思考,本文即是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之上,拟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保护的问题作进一步讨论。关于本文的写作结构,大致如下:文章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论题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的研究目的、阐述该论题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并简单梳理了国内学者对于该论题的相关研究成果,然后介绍文章的研究方法,希望可以清晰地表明自己的写作思路。第一部分,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理论概述。主要通过介绍破产重整的概念,以及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界定,进一步分析对有财产担保债权进行限制的意义和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现行立法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主要从现行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分析我国立法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不足:具体包括自动停止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限定不明确等问题。第三部分,国外立法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保护的状况。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外一些极具代表性的国家关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情况,通过分析美国破产重整中的自动停止制度、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制度及英国破产重整中的支付犹豫制度、管理令制度,为保护我国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权利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重整制度中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的保护。首先确立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即充分保护原则,其次,完善保护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具体措施:一、完善我国破产法中的自动停止制度;二、限定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三、区分担保物是否为破产重整程序所必需,以期合理保护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利益,更好地发挥破产重整制度与担保物权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