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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是构成一国金融安全网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通过加强风险监管来维护金融安全,具有权威性和事前预防性,但并不能拦截所有风险,对危机爆发后的局面往往无能为力。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通过提供流动性援助来维护金融安全,因背靠央行而具有可靠的信誉,能在短时间内对问题银行提供援助,但也其不足之处,首先是决策标准的不确定性或随意性,其次可能与央行稳定货币的职能相冲突。二者的不足之处需要一种制度安排来弥补,这就是存款保险制度。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存款保险制度不是万能的,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这就需要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方密切协调配合,以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及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本文在此背景下分析介绍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比较分析各国存款保险实践的经验教训,以期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存款保险的目标。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是存款保险的最基本目标,也是各国建立存款保险的初衷,具有一般性。在基本目标的基础上也延伸出其他目标,如避免或解决危机、减少经济衰退的不利影响、捍卫支付体系、增强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为解决问题金融机构提供一种正式途径和加强金融立法监管等。
(2)存款保险的功能。存款保险具有保护功能和稳定功能。有的国家还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以救助功能和监管功能。
(3)存款保险的运作方式。具体包括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方式、存款保险对象、存款保险范围、存款保险额度、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理赔和存款保险基金等方面。
通过对世界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实践的比较研究和对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趋势的总结分析,在借鉴外国存款保险制度成功经验和汲取其失败教训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内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本文建议: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建设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金融体系的现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设计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存款保险方案。以期形成一套激励相容的机制,限制存款保险的负面作用,充分保护大多数存款人的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为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应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政府主导的、相关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在法律上赋予其保护功能、稳定功能和一定的金融监管功能,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原则,以有效保护人民币存款特别是大多数居民的储蓄存款。投保的机构限定为所有存款性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保护程度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根据推出存款保险年份的人均GDP来确定适当的额度,在存款保险实施初期,笔者以为宜采取全额担保,待时机成熟后再推行限额保险。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在随着实践的推进而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们的政府完全可以推出一个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