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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私法学,正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对信赖利益的保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及对当事人利益全面保护的需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交易的日渐频繁,我们有必要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各国,信赖利益都得到了普遍承认并施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在信赖利益赔偿的问题上,我国移植了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信赖利益的相关理论在我国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应当看到,如果一项法律制度缺乏清晰的概念和完善的理论体系,该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将受到影响。本文希望通过对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对信赖利益赔偿的范围、限制规则和适用情形等基本问题的深入探讨,为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在引言中,基于对信赖利益重要法理价值认知的基础上,提出对信赖利益作一个体系化的研究,加深对该制度的认识是迫切之需。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信赖利益内涵的界定。本文从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的概念入手,针对“损失说”、“利益说”、“处境变更说”等学说各自存在的逻辑上的缺陷,基于对信赖利益法律特征的分析和归纳,指出信赖利益是一种缔约当事人固有的,因信赖而丧失的利益。它是一种既存利益,对其的损害赔偿应包含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第二章是两大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通过论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进而对两大法系有关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两大法系在信赖利益赔偿的问题上虽然存在具体制度以及理论构造上的不同,但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英美法系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在理论渊源上却存在着一定的重合,并且在功能上也呈现了融合的态势。第三章是有关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适用。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其次对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进行了论述,分别就“可预见性规则”、“信赖利益赔偿应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度”、“非财产上的利益是否属于信赖利益赔偿范畴”、“过失相抵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进行了探讨。最后介绍了信赖利益赔偿制度的几种常见的并且比较重要的具体适用形态,主要有:错误意思表示的撤销、无权代理、给付自始客观不能、恶意磋商、要约人擅自撤销要约、无效合同、缔约之际未尽说明义务等。第四章是完善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对策。通过对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的分析,在借鉴两大法系成功立法经验与判例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提出完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亦社会所需,以期能够全面、合理地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行为。综上,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和完善,为当事人从事交易活动确定了新的义务规则;而履行此种义务对维护交易安全,弘扬诚信观念具有重要意义。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合同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将对我国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提供合理建议,对司法裁判中正确适用法律提供理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