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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直接影响医疗纠纷的审理结果及医患双方的责任划分。本文将集中研究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我国,不管是医学界还是法学界都未曾对手术同意书的格式、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学界对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也是众说纷纭。立法上的缺陷使得对手术同意书相关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时缺乏参照和判决的依据,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因此,无论从理论探究还是实践需要出发,都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同意告知理论的探讨。同意告知理论是指医生基于其职业要求和职业道德,应该向患者真实告知有关病情的信息,在取得患者同意之后方可对其实施手术治疗行为。告知同意理论的根源在于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身体和生命健康,是对患者人格尊严的尊重,以及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个性化选择的权利的体现。“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有效延伸,是患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与医方签署手术同意书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知情同意随着西医的引进乘风破浪来到中国。向患者交代病情及签署知情同意书也成为我国医疗界的习惯,行业内以及一些暂行办法都对具体程序作了约定,但一直没有把这种程序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笔者在全面深入分析该理论的产生、发展以及关键点的基础上,分别明确了医方的告知义务及患方的同意权力具体表现及原则,以期在立法过程中,更好地将此基本理论贯穿进去并指导司法实践。第二部分,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这一部分围绕手术同意书一般应该包括的内容,手术同意书在哪些情况下有效,哪些条款有效,满足哪些条件时有效等问题进行探讨。深入剖析手术同意书全部无效(自始无效)、部分无效、附条件有效的特点和要件。运用典型案例,分别阐述医患双方违反手术同意书约定的法律后果、责任承担等问题。从而明确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效力:手术同意书并非某些医务工作者眼中医患纠纷发生后的“救命稻草”;相反,对手术同意书规定的严格执行,是自身义务的自觉履行。然后,就有效的手术同意书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效力范围进行讨论,尤其对手术同意书免责条款的效力及解释原则予以关注。并在法学理论基础上,重点结合社会学、经济学、医学等知识考查手术同意书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的功能发挥。第三部分,手术同意书的标准化。这部分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点。针对不同疾病的手术治疗行为本身没有统一标准,在医患双方的沟通过程中会出现对同意一事项的不同理解和选择,患者个体差异也决定了手术行为是个性化的治疗手段。此外,我国整体医疗水平欠发达,各地医疗条件、政策基础及医生的诊疗水平发展不平衡,客观上使统一格式、同一标准的手术同意书文本难以形成。但医学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在法官没有基础医学知识的情况下,各式各样表述不一的手术同意书会给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审理带来诸多不便。对手术同意书进行标准化设计,对提高医疗纠纷案件的办理效率和效果、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都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制定标准化的手术同意书并非不可行。只有实行标准化管理,才有可比性,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才有可参照性。作者主张,既然目前的医学知识难以实现对所有疾病的认识和治疗,那么只需要明确手术同意书应该包括的签署的主题、涉及的内容、医生告知的范围、程度,双方对风险的认识和承担承诺等基本框架,手术同意书的标准化问题迎刃而解。医患双方不必拘泥于格式条款的局限,可以采取谈话的方式就以上事项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双方签字表示同意和承诺。所谓的标准化就是切实实现手术同意书的法律功能,即充分满足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生履行告知义务,且充分体现对患者病情辨证施治的理念和人性化的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