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侗族是我国一支有着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极具特色的民族文化,侗族习惯法就是其中的一种。其中又以婚姻习惯法内容最为细致,自成一体,特色鲜明。由于独特的历史、地域和经济原因,现在一些侗族村寨仍然存留了较好的婚姻习惯法规范。通过对黎从榕地区三个侗族村寨的深入调查与研究,对其当代变迁及原因和其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提高我们对习惯法资源的重视,促使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发展与进步。文章在内容上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分为三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交代了调查点的自然情况、调查的主要经过和文章写作方法。第一部分着重介绍传统侗族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借助田野调查过程中获得的第一手资料结合历史文献、地方志资料以及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从“行歌坐月”规范、通婚范围、结婚制度、离婚制度四大方面详细的展示了历史上贵州侗族婚姻习惯法存在的状态。第二部分的重点内容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侗族婚姻习惯法的变迁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变迁的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前的侗族婚姻习惯法就处在与其他民族文化互相渗透的过程中,但是过程十分缓慢。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贵州侗族所处的封闭状态有所改变,婚姻习惯法经历了较大程度的变迁。这主要体现在“行歌坐月”逐渐减少、通婚范围扩大、姑舅表婚制度消失、“不落夫家”制度和离婚制度的变迁上面。并多角度分析婚姻习惯法变迁的原因。第三部分主要从文化相对主义的视角分析侗族婚姻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并分析了其与现行婚姻法之间存在的冲突现象,最后对侗族婚姻习惯法的发展问题做进一步的思考。由于国家法存在局限性,这就使我们不能完全否定习惯法。我们既要秉承国家法治的统一,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又要对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习惯法规范给予应有的灵活性。文章以侗族婚姻习惯法为视角,提示我们当今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要给予少数民族习惯法规范以一定的重视,这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十分必要。就此一点而言,文章虽是针对贵州黎从榕地区侗族婚姻习惯法,但其却存在着普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