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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信访的处理主要是由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受理后交由各相关职权部门处理,信访工作机构主要发挥的是一种协调功能。然而实践中这种协调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各职权部门的信访处理行为也存在缺乏灵活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因此行政信访处理部门需要如行政指导这般简便、灵活、方式多样的行政方式来弥补现存的缺陷。虽然行政指导作为行政信访处理行为的一种方式已经得到了《信访条例》的肯定,并且行政信访处理部门也开始运用行政指导来处理信访事项,但是行政信访处理部门对信访处理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与行政指导的关系认识不清,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