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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为世界提供了快捷与便利的交流方式,但在客观上,缺乏法律和行业规则规范的互联网是一个“透明的社会”,正是这样的网络环境催生了当前正风行网上的“人肉搜索”,这使本来易受攻击的网络隐私权面临更大挑战。“人肉搜索”虽然只是一种信息搜索引擎,但是一旦失控就会对公民网络隐私权造成巨大的破坏。现阶段,“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现象愈演愈烈,但由于“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探讨,因此,要使网络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必须从法律角度对“人肉搜索”这种网络现象进行深入的剖析。本文运用对比分析与理论阐述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人肉搜索”内涵、特征等方面的理论研究,结合我国“人肉搜索”存在的问题,在研究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思考如何对我国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最后指出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以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并提出若干立法和其他方面的建议。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研究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涵,首先从传统的隐私概念入手,引出隐私权概念及其特征,然后进一步引出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内容,指出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上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依法享有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披露和侵扰的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第二部分,研究“人肉搜索”的概念和性质,指出“人肉搜索”是网民自发参与对某一人物、事件的背景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查证并在网上公布的机制,分析了“人肉搜索”的概念、性质、特征等,揭示了“人肉搜索”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的重要特点,其之所以发生侵权,根本原因在网络隐私权本身保护较为薄弱,因此,要解决“人肉搜索”侵权问题,只能切实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而不能简单地从立法上对“人肉搜索”予以禁止。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认定。失控的“人肉搜索”极易侵犯网络隐私权,通过对“人肉搜索”侵权原因、类型、特点的总结,从而对“人肉搜索”侵权认定、侵权构成、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等进行分析,从理论上来说,“人肉搜索”侵权行为虽然具有很多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的特点,但是,仍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理论。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人肉搜索”和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该部分对加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规范“人肉搜索”行为提出立法和其他建议,概括介绍了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和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以及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为研究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埋下伏笔。介绍了美国、韩国对待“人肉搜索”的态度以及我国“人肉搜索”面临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国外有关情况的分析,提出对于网络隐私权需要采取立法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立法思路,建议建立健全以民法为基础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建议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各类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等。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际上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采取其他适合我国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措施,建立良性的网络发展环境,切实保护个人在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只有网络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才能为网民提供一个良性和有序的网络环境,才能减少或避免“人肉搜索”侵权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