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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变形是我国当前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可以分为合理的政策变形和不合理的政策变形。不合理的政策变形是指下级或基层的政策执行者为了个人、部门或地区的利益,而采取各种手段对付上级政策,使政策效果偏离甚至背离政策初衷。因此,有必要研究如何控制不合理的政策变形行为。首先,不合理的政策变形体现在政策的四个构成因素——政策目标、政策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政策工具、政策界限的被变形上,主要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土政策”等具体表现形式。其次,政策变形有其发生的基础和条件,政治体制方面,“中央—地方”的单一制导致权力配置和财政分配矛盾、“官本位”引致隐权力;个人理性角度,对利益的追求和自利性以及利益矛盾引发的政策主体之间的博弈;政策过程因素方面,政策空间预留、自由裁量权、政策监控机制的缺位。上述都是不合理的政策变形发生的条件,而政策变形的持续存在且趋于固化则源于非正式制度对正式制度的介入以及潜规则依附正式规则发挥作用等。最后,想要完全消灭不合理的政策变形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任务,我们无法消除政策变形的过程中各因素的负面作用,只能加以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两大方面提出现阶段实际可行的方法:改革决策体制,适度分权,应该向基层放权、向社会放权;政策过程中各环节的控制,包括规范政策制定细节,合理控制政策的柔性和刚性;限制自由裁量权,规范裁量范围和权责机制;建立全面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互独立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