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四个方面讨论政府与企业合作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一,政府与企业合作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含义以及其与目前北京市存在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模式以及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区别。第二,政府与企业合作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化解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矛盾;有利于解决开发资金短缺难题;有利于提高开发效率,降低开发成本;有利于政府招商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三,政府与企业合作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合作开发”的利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包括利益分配的范围、方式以及风险承担的范围。其次,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困境。企业在征地拆迁过程的行为面临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风险,同时企业负责征地拆迁、既是政企职责不分的表现,又是一些社会矛盾激发的诱因。再次,由于土地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土地政策的进一步紧缩,使得开发商在二级市场拿地越来越难。因此一些企业利用其在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优势,设置各种“陷阱”,使得其他开发商在二级市场“自动退出”竞争,达到自己“曲线拿地”的目的。这种违规“曲线拿地”行为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公平竞争。最后,由于目前法律规定的空白,政府在储备土地前期开发中享有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尤其是政府协议选择企业合作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方式容易导致不公平以及腐败现象。第四,针对政府与企业合作进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在实践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首先,基于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降低政府的投资风险,以及国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等因素,企业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投资具有可行性。在企业参与投资储备土地开发中,应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同时应保持政府、企业之间利益的平衡。考虑到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金支出的复杂性,以及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构成的复杂性,笔者认为企业在参与投资合作开发过程中宜采取协议方式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同时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储备土地开发风险。其次,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内涵,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与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相分离。再次,笔者建议从公开土地一级市场,放宽一级开发企业资格,提高企业参与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的利润率,适用“回避”制度等措施出发,加强对违规“曲线拿地”行为的防范。最后笔者建议政府在选择合作企业时采取公平招标的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促进我国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