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与区分问题,是现代民法学中困扰德国法系民法学者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主要表现在,近世以来,学者发现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无力解释现代社会中所出现的一些物权债权的新现象。也就是说,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无法将物权债权中的一些新现象进行合理的归类,从而出现了一些学者所谓的“物权债权化”或者“债权物权化”或者叫“中间现象”的权利类型。这些现象的出现引发了各国学者对物权债权划分的质疑,并由此引发了物权债权划分的危机。现代学者寻找出现代民法中出现的各种“中间现象”,论证了传统物权债权划分的不合理。但是,在这些对传统物权债权的质疑甚至指责声中,很少或者说几乎没有学者回答那些涉及到物权债权划分理论核心的问题,要全面的罗列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但是它至少应该包括如下的这些问题:近代的民法学者为什么要区分物权和债权?近代物权债权划分的根据是什么?如果物权债权的划分是错误的,它到底错在哪里?是物权债权一开始划分的逻辑就有错误,还是后世的理论发展偏离了最初的划分逻辑等等。很显然,搞清楚这些问题,有利于我们看清问题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批评上。本文正是试图回答这一系列的问题,通过追本溯源,本文将萨维尼对物权债权的划分作为近现代物权债权划分的起点,并从其最初的划分论述中,寻找其债权债权划分的内在逻辑,论证了物权债权划分的必要性,指出后世学者以物权债权的特性为基础而构建的现代物权债权区分理论才是导致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罪魁祸首。权利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其恒定地带有人类的目的。物权债权的区分,不能是权利特性的区分,而是权利目的的区分。在此基础上,本文探索了物权债权的目的,并构建了以权利目的为区分标准的物权债权区分说,最后,通过权利的目的区分说解释了现代民法中所谓的“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本研究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章绪论主要阐明本文的写作背景和本文的创新与不足,指出了物权债权的现代性危机。
第二章介绍罗马法上的财产法。通过对罗马法上物的划分、债的发展、以及对人之诉和对物之诉的介绍,指出罗马法上的财产制度主要是围绕财产归属为中心而设计的,虽然其法律技术已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并不真正存在物权债权的划分。其诉讼制度不过是在罗马法的体系下,对具有不同特点的财产利益的保护。
第三章“近代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形成及其对立法的影响”首先阐述了罗马法之后自然法学派之前这段时间的物权债权划分理论。指出物权债权划分是在经过注释法学派、后注释法学派、人文主义和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以后,逐渐形成的。其中注释法学派和后注释法学派的贡献在于使罗马法逐渐体系化。而人文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则逐渐将个人主义和个人的意志自由溶入到法学中去,使近代以权利为工具的法律制度呼之欲出。接着阐述了萨维尼的权利划分体系和物权债权的划分。指出萨维尼以“个人意思独立支配的领域”作为权利的划分基础,并将物权和债权的划分界定在权利客体之上。最后指出萨维尼的这一物权债权划分被《德国民法典》所继承,并引发了后世学者对物权债权区分的讨论,最终形成了以权利特性作为区分特征的物权债权区分说。
第四章“物权债权划分的危机”作为本文的过渡章,主要阐明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表现——现有的物权债权特性区分说无法解释物权债权中出现的“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接着介绍了各国学者对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评说。最后分析了物权债权划分危机的实质,指出物权债权划分危机可能是由于民法先辈们最初错误的物权债权划分理论引起的,也可能是后世错误的物权债权特性区分理论所造成的。
第五章“物权债权区分的必要性及现行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不足”是本论文的核心部分,是本文化解物权债权区分危机和建构新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理论基础和出发点。部分分析了萨维尼法律关系的概念,并重点分析了萨维尼权利分类的基础----“个人意思独立支配领域"和萨维尼对“支配领域”的分类,指出萨维尼对“支配领域”的分类其实是以这些领域是否“自由”为分类标准。萨维尼之所以采用“自由之物”、“不自由之物”的分类,其缘由在于我们对于具有不同自由属性之“物”,我们需要以不同的方式对它们进行支配。从而构建不同的权利。同时本部分也探讨了“支配”一词的含义,说明在萨维尼的法律关系中“支配”的含义在物权和债权并不相同。而这种不同是由于权利客体,也就是“支配领域”的自由属性决定的。物权是以“不自由物”为客体,因此物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存放于物之上,从而形成物权人对物的那种支配,这种支配是以物权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权人的物上意志对于物具有先在性和独占性,不允许其它的任何意志破坏或者妨碍物权人的物上意志。从权利既意味着自由的角度言,物权人的的自由是一种自足性的自由。而债权是以“他人的行为”也既是“不自由的自然”的一部分为客体,权利人不能支配他人的行为,只能受领他人的给付。在债权中,是债务人的意志先在于债权人的意志,其根源在于人本身是自由的。因此,债权的自由是一种他足性的自由。正是由于不同的权利意味着权利人享有不同的自由,因此才形成了物权和债权区分的必要,这是萨维尼物权债权区分的思想内核。其次,本部分还分析了现行的以权利特性作为物权债权区分理论的不足,指出权利特性区分说实际上是以词语的区分代替实质的区分,区分点之间存在功能错位的现象。而在方法论上,权利特性区分说也存在着严重的缺憾。权利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其与自然之物的区分方法完全不同。在自然之物才能以特性作为它们的区分点,对于人类活动来说,目的决定了手段,权利的区分,应该是目的的区分,而不是手段的区分。现代民法所发展出来的以权利特性为基础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完全忽视了权利作为人类制度设计的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人类的目的,从而在一开始就背离了萨维尼划分物权债权的精神实质。
第六章“物权债权制度的目的----物权债权目的区分说的理论基础”接第五章的内容,在否定物权债权的特性区分说的基础上,指出物权和债权的区分应该从萨维尼最初划分物权和债权的思想出发,将物权和债权的区分点建立在权利的目的上。由于萨维尼划分物权和债权的根据在于其代表了不同的自由,因此物权和债权各自不同的自由就成为物权和债权的首要的目的。接着本文从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出发,阐述了物权中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一物一权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追及性和物上请求权、物权法定、物权的排他性和物权的优先性,都可以从物权人的自足性自由中获得解释。同样地,债权作为不自足的自由,对于债权中的基本制度也具有强大的解释功能。此外,本部分还阐述了物权债权的其他两个目的,即物权和债权作为财产的目的和执行社会政策的目的。在财产性上,物权的财产性表现为对静态财产的保护和物的多元利用上。在财产的静态保护上,物权法是通过对人的物上自由的保护来实现的。或者说,保护了物权人的物上自由,就保护了静态的财产。在物的多元利用上,物权法是通过对物上价值分离的确认而进行保护的;债权的财产性表现在它保护了财产流通的安全,而这一保护,是与对债权人的受领自由保护合二为一的。另一方面,社会政策作为物权制度和制度的目的之一,常常打破物权和债权内在的逻辑,使物权和债权制度成为社会政策的工具。同时,本部分还指出,物权具有内在的不确性,债权具有内在的相对性。物权的不确定性是指从物权的内在逻辑中无法确定何者为物权,何者为非物权,这给立法者留下了巨大的立法空间,同时也为物权类型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债权的相对性内在于债权的本质,无相对性,则无债权。相对性使债权人只能将自己的对给付的受领限制于特定的债务人,而不能对第三人追索债权。
第七章“权利目的区分说”首先在物权和债权的三个目的之间进行了比较。指出在权利人的自由、财产性和社会政策之间,权利人的自由和财产性有一致的一面,保护了权利人的自由也保护了其财产。另一方面,物权和债权的财产性总是受到权利人自由的制约,财产的流动少不了对因为行为的追问,因此,产生了票据和证券制度,证券制度通过截断因为行为,并将权利人的身份模糊化,从而弱化了财产上的人格因素,促进了财产的流通,使财产的价值获得最大化。而社会政策作为物权债权的目的,其常常通过限制权利人的自由,以使物权和债权制度服务于社会政策的需要。社会政策常常在权利的类型和优先化方面发挥作用。其次,本部分对物权的目的和债权的目的进行了比较,指出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仅表现为权利人自由的不同,而在财产性和社会政策方面并不存在差异。在具体的制度上,只有那些从权利的本质出发延伸出来的制度才具有区分的意义。本文确定了物权的客体和物权的追及性、物权行为等作为物权的标志性的特性。对于债权,则其标志性的特性是债权的客体和相对性。并最终将物权债权的区分建立在权利人的自由、权利客体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上。
第八章“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解释”主要是从目的区分论出发,对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现象进行解释。首先阐释了解释的方法,指出物权债权中的新现象并不能完全通过物权债权的区分标准来合理化,也需要通过其符合目的的解释来合理化。接着对所谓的“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现象进行了解释。
第九章结语总结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