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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异议期条款应该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实务中也是买卖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也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司但是,质量异议期纠纷的买卖合同的司法实务处置中却很少见。即便如此,这一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尤其工业产品买卖合同日趋繁多,而合同本身因质量异议期纠纷而表现得更为复杂。而关于质量异议期,学术界及司法界对此也有较大争议,也出现了相关的不同学说,如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约定说、混合说及其他学说。各种学说各有道理,司法实务中也有所体现,但无法统一,容易对质量异议期纠纷的处置产生异议。而工业产品的质量异议期纠纷的复杂性,与工业产品的自身特征密切相关,这些特征也决定了其现行法律规定无法穷尽生产质量异议期纠纷的可能性,因而无法平衡工业产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尤其是涉及的商业利益冲突较大的话,更无法让合同当事人满意;经常被适用于质量异议期纠纷的处置的质量保证期和质量检验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存在缺陷,需要完善。本文第一章节从涉及工业产品质量异议期纠纷的两个案例着手,引出质量异议及质量异议期概念,并通过对质量异议期各个学说的解读,分析其合理性及不足,再回溯至两个案例,引出本文欲阐述的论点和研究内容;第二章节主要通过对工业产品的性质描述,分析质量异议期与工业产品特征的关系;第三章节通过对质量异议期纠纷产生的各种原因的研究,总结出产生此差异的根本原因,引出何为工业产品质量异议期合理期限的思考;第四章节,通过对当前工业产品的质量异议期的法律规定与其现实表现差异较大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法规关于质量异议期的不足之处,并通过确定质量异议期期间、司法实务中引入标准、完善质量保证期制度和赋予出卖人的督促权利的手段,实现合理的工业产品的质量异议期的法律规制。从现有文献看,研究质量异议期纠纷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而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于司法实务也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