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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本是公司运营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公司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公司资本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市场状况的变化、经营活动的开展,为了使公司资本能够适应现实经济的需要,也为了反映公司净资产的真实情况,公司会依自身情况对资本进行相应的增减,所以公司实有资产和净资产经常处于变动之中。在减资的情况下,公司减资可能会降低对债权的清偿能力,特别是现实中存在着大量随意减资或恶意减资的情况,所以探讨债权人保护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中债权人利益设定了一系列的程序予以保护,但仅仅是一个框架式的规定,具体到减资的事由、减资方法、清偿和担保规则、救济权利、损害赔偿等细节方面便无法操作了。本文立足于公司减资中债权人保护程序,抽丝剥茧,深入剖析我国的立法现状,论述我国立法的缺陷与不足;综合分析外国立法,通过对比各模式下的减资模式,评价各方价值取舍,找寻一个适合我国的模式;同时,对减资程序所涉及的具体内容也进行了比对研究,分析各方优劣,评价可操作性,对我国立法提出一些建议。本文第一部分探讨不同资本制度下的减资含义和内容,然后对减资的性质进行剖析,并详细地对减资类型进行区分,研究了减资对债权人的影响,本部分是文章的基础。第二部分是公司减资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部分深入探讨了国外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债权人保护模式、偿债能力标准模式、司法介入下的折中模式,并对各立法模式进行价值分析比较;本部分还对公司减资的法定事由与限制条件、减资的方式、债权人保护程序、减资效力和司法救济权等进行了深入探讨,详细介绍了外国的相关立法。在此基础上,文章在第三部分对我国的减资立法进行分析评价,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减资中债权人保护制度加以评析。在第四部分,笔者从减资立法的价值追求和目标追求、减资模式和减资条件、清偿担保规则、司法救济权等方面对我国公司减资中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全面的构建和完善。笔者认为,我国应在以德国为代表的“信息披露机制下的债权人保护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减资立法,正确区分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建立简繁得当的减资程序,达到公平与效率的融合。同时,我们应对减资的事由和方法予以规制,保证减资的正当运行,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债权人的清偿和担保规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救济权,落脚于程序上的有序和损害赔偿制度的保障,从而使债权人得到切实保障且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