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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往今来,冤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禁绝的现象,冤案的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而且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刑事冤案的防范必要性始终存在。刑事冤案是指司法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认识错误、行为错误所导致的错误结果,包括司法人员受主观意识状态支配下的所为,也包括无意识的客观行为所为。文中选取“佘祥林案”、“李化伟案”两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分析得出冤案存在的问题。佘祥林案揭示的问题有刑讯逼供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缺乏合理依据,疑罪没有从无反而从轻的判案理念,违背审判规律的先定后审的审判模式;李化伟案揭示的问题有重口供轻物证,有刑讯逼供现象,物证的收集保管存在问题,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问题。通过分析案例,总结了专门机关办案人员素质偏低、刑事辩护制度存在不足、证据制度不完善等刑事冤案发生的原因。鉴于此,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诸如,树立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正确的司法观念;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公安司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确立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完善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确立有效辩护原则;进一步完善证据证明标准;进一步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使证人出庭作证规则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树立正确的侦查取证理念和取证行为等。同时,结合新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条,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笔者认为,再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该取消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中“应如实回答”的规定;建立法官听取律师辩护意见的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法律援助的范围继续扩展至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明确证人作证的具体补偿标准,同时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部承担补偿义务的具体部门,规定单位违反义务的惩戒措施;限定宣读未到庭证言笔录的证人范围;取消侦查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这一不合理的规定;重新界定看守所的属性;录审分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