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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科学诞生于20世纪中期,是以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影响极广、作用极大的一门新兴科学。系统科学方法正在冲击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也叩击着法学研究的大门。笔者试图利用系统科学方法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轨迹,分析经济法蓬勃发展的深刻原因,揭示其发展规律,希望能从另一个角度展望经济法发展的未来。本文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第一章系统科学的基本原理。本章中,第一节主要介绍系统科学的特征,即系统科学是一个科学群,是一门横断科学。第二节主要介绍系统科学方法的特征,即整体性、综合性、整体性、综合性、动态性、最优化、模型化。第三节主要介绍系统科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法治系统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同时应是一个最优的系统。而法治系统的统一必须以承认法律部门的协调与互动为前提。法律秩序是法治体系统一的结果,而法治体系统一又是作为所有法律部门的合力的结果。在整个法治系统中,各个部门法是它的子系统,分别发挥和承担着某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并通过相互的运动和制衡共同支持整个法治系统的运行。在这个机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合理地分配各个子系统的职能,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各自的最佳的功能作用。建立法治系统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各自组成部分的职能。各个组成部分的职能,共同一致地作用于系统,就是整个法治系统的总职能,这样,总职能就一定能够大于分职能的总和。经济法的独立,一方面是民法现代化过程中意思自治限制规范与意思自治规范的分化,行政法现代化过程中政府经济行为规范与政府非经济行为规范的分化;另一方面是市场主体意思自治限制规范与政府经济行为规范和非政府社会公共干预规范的综合。本章旨在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同时也为经济法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科学的方法论。第二章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本章主要运用系统科学中耗散结构理论对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行分析。耗散结构理论认为:系统的演化不仅源于系统内部一切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且源于系统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的交换,源于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因此,笔者根据经济环境、经济理论、国家职能观点的变化将西方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自由市场经济与近代法治系统,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与西方经济法的产生,国家适度干预经济与西方经济法的发展与成熟。第三章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具有自身的特点,通过本章第一节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考虑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问题上,在借鉴国外成熟理论和成功实践经验的同时,更应当注重我国国内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经济因素的影响。据此,中国经济法的发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与中国经济法的产生。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国开始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这种新旧模式的转变对法制系统<WP=5>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开始重视以法律手段调控经济,中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被提上了重要议程,出现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由于没有市场经济作为基础,它不能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它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行政干预的手段。摈弃中国经济立法繁荣的表象,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方面考察这一时期的中国经济法,却发现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并不多。(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中国经济法的迅速发展。这一时期,中国正式提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中国开始采用各市场主体凭借价格信号对资源进行配置的客观的资源配置方式。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同西方国家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地位特殊的政府;薄弱的市场基础;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这些国内特色因素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具有注重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经济法对行政法的“路径依赖”、我国经济行为管理法规的“泛化”的特点。(三)WTO与中国经济法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WTO规则系统成为整合纷繁复杂的中国经济法系统的一个“序参量”。即入世之前,我国在进行经济法立法时多以我国宪法为根据,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保障国内对外经济贸易立法和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不抵触的义务,其立法机关在将来的国内立法中必须遵循这些规则的要求,并以此为基础整合中国经济法系统,以实现二者的耦合。虽然标示匹配成功,但是中国经济法系统与WTO规则系统还是存在诸多差异,需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矫正。本文仅从WTO规则的法律性质角度,阐述其对中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影响。WTO法律关系的具有主体政府性、内容经济性的特点。因此,为了与WTO规则系统的耦合,中国经济法系统的调整对象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从规范市场经营关系转变为规范政府经济管理关系,从调整行政关系转变为调整经济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法系统与其他部门法系统之间的关系,从静态研究到动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