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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后期到40年代中期,39件涉及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案件通过联邦下级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连续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这些有关耶和华见证会的案件中所做出的裁决,不仅保护了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公民自由,而且也强化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下的言论、出版等自由的保护力度。这些案件体现出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转变,最高法院开始持久地关注此前曾经被忽视的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保护领域。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对世俗政府的独特看法与政府对宗教自由保护的状况。耶和华见证会是十九世纪美国“基督复临运动”中所产生的一个教派,它的前身是圣经研究者组织。该教派依据《圣经》中的原则和教义,主张应当把崇拜上置于比服从世俗政府统治更高的地位。当崇拜上帝与服从世俗权威发生冲突时,服从上帝而不是服从人。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传统上由州和地方政府来负责公民个人宗教自由权利的保护,联邦政府很少触及到该领域。第二部分,美国公众爱国热情的高涨与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对“国旗致敬”活动的挑战。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爆发和持续扩大,随着美国越来越深地卷入二战进程中,美国国内公众爱国热情不断高涨,这集中体现在公立学校强制全体学生参加每日的国旗致敬活动。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子女莉莲·戈比蒂斯(Lillian Gobitis)和威廉·戈比蒂斯(William Gobitis)认为参加国旗致敬活动是向偶像下拜,违反了《圣经》中对上帝做“独一崇拜”的教义,侵犯了他们的宗教自由和良心自由。据此,他们向国旗致敬活动发起挑战。第三部分,耶和华见证会信徒遭受的严重迫害与最高法院自由派大法官态度的变化。1940年,在迈纳斯维尔学区教育委员会诉戈比蒂斯案多数裁决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学区教育委员会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强制要求全体学生参加国旗致敬活动的规定,否定了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权利救济的主张。耶和华见证会信徒随之遭受严重的攻击和迫害,并在局部地区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骚乱。一方面,为应对空前的攻击和迫害,耶和华见证会诉诸法律,将涉及他们宗教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数十起案件集中上诉到最高法院。另一方面,以哈兰·菲斯克·斯通(Harlan Fisk Stone,1925—1946)大法官为首的自由派大法官对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悲惨遭遇深表同情。在审理上述涉及到耶和华见证会信徒案件的过程中,他们的态度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特别是斯通首次正式提出了“优越自由(preferred freedoms)”原则,把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障下的诸项至关重要的自由置于“优越的地位(preferred position)”。第四部分,最高法院的完全转变与公众态度的变化。1943年,在在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尼特案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中,最高法院的态度发生了完全的转变,彻底推翻了三年前戈比蒂斯案中的多数裁决意见。最高法院多数派大法官另辟蹊径,通过保障耶和华见证会信徒言论自由的途径,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信教自由。与此同时,公众的态度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广大民众慢慢褪去高亢的爱国激情,逐渐回归理性。第五部分,耶和华见证会信徒宪法性诉讼与公民自由、公民权利保护的强化。从1938年到1946年,在受理的39个与耶和华见证会有关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做出了23个司法裁决,其中,有17项裁决支持耶和华见证会所主张的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有效地保障了耶和华见证会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权利。最高法院在这些案件中所做出的裁决,不仅保护了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宗教自由,而且也强化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言论、出版等自由的力度。最高法院的这些判决,体现出最高法院司法理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