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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颁布至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设计是否恰当一直是多方争论的热点。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合法化的重要途径,寻求它适度的监管制度极具现实意义。而研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需要论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干预限度和制度中的价值冲突等问题,这使此研究主题具有理论意义。从产生至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金融机构一直存在争议。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对配备监管机构和监管方式具有决定性影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为金融业务,且中国人民银行已认可其金融机构性质,与金融机构的内涵和外延均相符。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可以确定。小额贷款公司源于民间金融,但在以《指导意见》为核心的制度约束下,它已经丧失了民间金融基本的非正规性特征;由于未受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且未受金融监管机构的常规监管,不属于正规金融,因此它是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半正规金融机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产生背景和风险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目前适用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需要根据其特殊性配备适当的监管制度。目前,监管制度对于准入和运营的诸多限制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其支持“三农”发展的使命并没有很好的完成。从《指导意见》和各地的管理办法来看,现有监管方式主要表现为:以行政性、合规性监管为主,市场准入与业务运作要求严格,市场退出监管简单,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严重不足,监管机构多头化,且审批权、检查稽核权和行政处罚权分离。造成小额贷款公司制度现状的原因主要为价值冲突和路径依赖。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中的价值冲突主要表现为制度设计中和制度执行中效率与安全的价值冲突。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中的路径依赖表现为我国从建国起政府控制金融的传统和民间金融压制性制度安排两方面。不同学科在价值冲突如何解决问题上有自己相应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法学、公共政策学和伦理学中价值冲突解决方法的梳理,总结出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中效率与安全冲突的解决方法,结合社会现实分析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效率的提升有利于防范整体经济的风险,应明确其发展以商业目标为主,目前效率价值应优先于安全价值。监管价值目标的设置上应遵循这一价值前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安全,这是实现适度监管的价值基础。由于我国政府控制金融和对民间金融压制的路径依赖,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中不可避免的存在行政干预过度的现象,从适度性上对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有助于克服路径依赖的消极影响。要实现适度监管,必须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而界定政府适度的职能范围,而面对具体问题时,还需要进行监管适度性衡量。从历史进程上来看,政府介入市场的程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化。在经历了小政府论、大政府论之后,现在世界范围内都认同了适度政府论。要实现政府的适度干预,必须尊重社会现实,限于纠正市场失灵,并且不得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还需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决定具体的制度供给。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金融资源分配不公和负外部性。监管应能克服这些缺陷且需注意保障公民的生存、发展权和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权。通过具体分析得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中的越位主要表现为:整体上的严格合规性监管设置过度;缺位主要表现为:激励型监管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和市场约束机制建设不足;错位则表现为监管机构设置不当。因此,要实现适度监管,必须将越位的监管予以放松、缺位的监管予以补足、错位的监管予以纠正。据此,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确定银监会为监管机构;放松准入和运营要求、细化退出监管;加强激励型监管;配备具有一定效力等级的监管制度;加快个人破产、贷款抵押等相关制度建设;通过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丰富防范风险的手段、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