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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成文宪法本质上就是惯例宪法,脱离宪法惯例的研究所探讨的只是宪法领域的枝叶。既有对宪法惯例的规范分析较少涉及惯例的确立、遵守与违背后果等经验性问题,惯例的规范研究缺乏实证补充。 故本文从经验分析着手,以惯例确立与遵守的时间轴展开,除引言外,正文共由四部分组成,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索尔兹伯里惯例的产生背景。英国是两院制议会,分为上议院和下议院,下议院是民选议院,上议院则是世袭贵族组建而成。因此长久以来关于上议院权力限制的问题成为两院关系的主要内容。从授权理论到1911年《议会法》的试错过程也都为之后索尔兹伯里惯例的产生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索尔兹伯里惯例的确立。索尔兹伯里惯例是两党对两院权力关系的一种共识性规则或者说是契约性规则。而确保这种契约规则达成的根本原因则在于选民力量,即如若上议院违背索尔兹伯里惯例,阻碍竞选议案,将会导致对抗选民的后果,从而失去选民支持,甚或被废止;而下议院之所以未彻底虚置上议院,亦是基于“一院制政府”可能带来的选任独裁不为民众与政治精英所接受的考量,上议院具有宪法价值,必须保留。 第三部分,索尔兹伯里惯例的遵守。以竞选议案是否被删减和延搁作为判断惯例遵守与否的标准,则立法实践中索尔兹伯里惯例并不总是被遵守,存在例外情形,但无论是惯例的遵守,还是惯例的违背,其共识性均未被打破,依旧被普遍认为是一项必须遵守的义务。正因如此,下议院方才接受了两次惯例违背,并未带来两院危机,所以索尔兹伯里惯例的违背可以说是在特定政治背景下可以容许的例外。 结语,惯例的模糊性验证了惯例与法律区分的观点。惯例所表达的主导性宪法价值观在内容上并不明确,且会随时间和形势的改变而变迁,从而导致惯例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亦使得惯例不可能为法院所直接引用或解释,惯例的模糊性更使得惯例的法律化成为英国制定成文宪法典首当其冲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