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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权利法,权利体系的构建对民法有重要作用,形成权是民法权利体系中的新成员,本文介绍了形成权概念及其由来,阐述了形成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本文认为形成权属于变动权,将形成权与相近的权利进行了辨析,并借此阐明了形成权与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的异同,与他们共同构成了民法的权利体系。形成权的行使是单方法律行为,形成权相对人处于“屈从”地位,通过分析得出形成权的性质是权利。介绍了形成权的特征并列举例子和特殊情况,阐述了形成权的分类标准,分析了形成权产生的依据、形成权对法律关系产生的作用、形成权的内容、形成权作用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形成权的核心内容是行使,行使的方式,行使的内在与外在限制。理论来源于实践,并应该服务实践,在对形成权的理论问题进行论述,得到了形成权理论方面的共性的观点,本文又对形成权行使的实践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分析了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及中国形成权的具体规定,指出了其中的优点和值得改进的地方,介绍了权利人在行使形成权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形成权立法的建议包括承认形成权可能被侵害、增加形成权为代位权的客体、改变除斥期间的确定方式、明确部分形成权除斥期间、将部分形成诉权改为单纯形成权。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和举例论证是本文的特点。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形成权概念的提出与发展,阐述了形成权的概念并对形成权在大陆法系诸国理论和立法中的应用和发展做了简要介绍,通过分析不同学者对民事权利的划分进行对比,得到了形成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位置,即是变动权的下属权利。将形成权有关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单方法律行为进行对比,找出了他们的联系与区别。探讨了形成权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分析了形成权的性质,并认定为权利。分析总结了形成权的特征,并结合实例进行了阐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形成权进行了划分。第二部分主要从理论上论述了形成权行使相关问题,包括形成权行使的功能,形成权消灭的原因。介绍了形成权行使的“权利失效”问题,阐述了形成权行使的主体。探讨了形成权行使的特殊情况——代理行使和代位行使,通过举例的方法,对我国形成权行使的立法做了建议。分析了形成权行使的两种主要方式,总结了形成权的行使限制。第三部分紧密承接了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形成权行使和限制的研究,学以致用,紧密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实际,重点分析了追认权和撤销权这两种重要的形成权,并将它们包含的几项具体的权利进行了介绍,侧重于它们的行使条件、行使方式和行使限制的介绍,并着重解读了立法者如此立法的原因是公平原则。为现实服务,提出了权利人行使这些不同的形成权应当注意的具体实务问题如行使期间、举证责任和确认被告等,并且对立法中的缺憾提出了自已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