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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Berle和Means在其经典著作《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中首次对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了界定,此后对于公司财务的研究基础都建立在这样的一个假设之下。然而,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控制权与所有权之间的这种分离并不是一个普遍有效的假定,众多的学者(Eisenberg,1976;Demsetz,1983; Demsetz和Lehn ,1985;Shleifer和Vishny,1986;Morck, Shleifer和Vishny,1988)对世界各国的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大多数的公司都存在着控股股东的现象,而股东高度分散、经理人获得控制权的公司其实仅仅是一小部分,财务理论的研究假设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后,关于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expropriate)的研究屡见不鲜,但是控股股东就是导致公司治理缺陷的问题实质吗?是否还有其他的决定性因素?La Porta et al.(1999)的研究进一步推进了这方面的研究,其发现在全世界大多数的上市公司中,都存在着终极控制人(Ultimate control)现象,即终极控制人通过建立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pyramids)或者交叉持股(cross-shareholdings)的方式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此时的显著特征则是存在着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之间的偏离,终极控制人就是利用这个来对公司进行控制并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侵占。本文通过对中国上市公司的研究,找出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的状况,并且探讨了终极控制人与资本结构选择之间的关系,并得出了很有用的结论。首先是关于我国终极控制人状况的,本文认为终极控制人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的不完备性,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司剩余控制权通过董事会而进一步的被终极控制人所控制,从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实证数据来看,我国确实存在着终极控制人,并通过金字塔式的控股结构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从终极控制人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来说,终极控制人主要是考虑到负债的股权非稀释性来选择资本结构的,同时董事会结构和终极控制人的性质也对资本结构的选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