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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泰斗马克昌教授曾断言“一个案件中,可能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但却不可能没有酌定量刑情节。”由于酌定量刑情节广泛地规定在各种规范性文件中,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条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酌定量刑情节是法官们判处死刑和死刑立即执行均会考虑的重要因素,法官们在决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是否会更加重视酌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上是否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都存在着“法定量刑情节优先酌定量刑情节适用”,“是否适用酌定量刑情节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的观念。在死刑的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的作用是否大于酌定量刑情节?鉴于故意杀人罪中一般包含各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以此作为切入点,比较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发挥的作用。经验事实的研究离不开实证分析方法,量刑的研究应立足于司法案例。采用“示范性案例”+普通案例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筛选,一共选取516个故意杀人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以样本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为自变量,判决结果“是否判处死刑”与“是否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因变量,运用“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S,辅以频数分析、列表交互分析及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分别对案件中出现的各量刑情节进行描述分析,进而观察各情节是否与判决结果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选取对因变量具有显著性的自变量与因变量建立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在模型拟合优度较好的前提下,分析各项回归参数。实证分析的结果表明,决定法官适用死刑的最大因素是案件的危害后果和犯罪手段残忍,决定法官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因素是罪后态度和案件起因,自首、被害人过错、认罪、悔罪、民间矛盾、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坦白都对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起到了限制作用,可以看出,实践中,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时,酌定量刑情节会得到更多重视;酌定从宽量刑情节对于限制死刑的适用并不逊色于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广泛适用,成为司法控制死刑中较为活跃的因素。由于法律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这为本身已经犹如“脱缰的野马”的自由裁量权提供更多的裁量空间。为了更好地发挥酌定量刑情节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规范酌定量刑情节是司法改革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进行的量刑试点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是对死刑案件量刑,特别是故意杀人罪,未能有所建树。从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角度考虑,在立法上,应将在司法实践中多发、对量刑结果起重大影响的、运用成熟的量刑情节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在司法上,颁布司法性文件规范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和继续推行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