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理标志一词最早又被称为“原产地名称”,是随着国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不断发展而形成的。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地理标志已经形成一种完整的制度,并且在社会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提升就业、增加公众收入、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5年6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在综合国内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府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该部规定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发展的新起点,也推动了国内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完善。但同时也形成了现行的《商标法》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两部法律法规为主线的冲突性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导致国内在申请人、权利所有人、保护内容等方面的冲突,不利于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笔者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相关概念等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历史进行梳理,并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进行阐述,分析我国现行的两种保护体系存在的冲突,并对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成功后的监督管理进行研究,分析我国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借鉴国际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经验,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