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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引言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随着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频繁发生,研究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涵义 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以下问题:(一)权利冲突之导因分析;(二)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两大观点的对立;(三)权利的主观形式性;(四)知识产权重叠保护以及权利竞合的评析。 权利冲突起因于同一客体上所衍生的各项权利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主体在行使各自权利时发生抵触而不能并存,则产生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概念存在两大观点的对立。“广义冲突说”认为由同一知识产权客体衍生,分属于不同主体的相互抵触的权利在取得上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即可构成权利冲突,而不必考虑在后权利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恶意。而“狭义冲突说”则认为,既使在后权利的取得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权利人在主观上出于恶意,则在后权利人对在先权利人构成侵权而非权利冲突。两种观点对立的焦点在于建立在侵害他人合法权利基础上,但又依法定程序取得的“权利”能否作为一种合法的权利存在。 利益是客观的,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权利是主观的。权利一经法律确认,就不应简单地限制或排除其效力。权利具有主观形式性的特点,不能用客观的实质正义标准加以衡量,因而经法定程序取得的具有形式上合法性的权利,就是真正的法律权利。权利的主观形式性支持了“广义冲突说”的合理性,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概念应当坚持“广义冲突说”的观点。 知识产权重叠保护指同一客体作为不同法律的保护对象分别获得不同的权利,由于权利主体相同而产生重叠保护。重叠保护因权利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所主张的权利而变得简单,权利冲突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知识产权权利竞合主张把权利冲突和重叠保护结合在一起进行研究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表现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仅仅指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而从实践的需要以及广义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与非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也可以纳入知识产权杠俐冲突的视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二)知识产权与非知识产权的冲突。 第四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 知识产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导致了权利异主抵触形态的大量出现,从而使得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产生具有不同于其它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具体分为:(一)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本身特殊之处;(二)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特殊之处;(三)利益驱动效应;(四)科技进步带来新的权利;(五)现行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上的空漏。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是指同一种能够给主体带来收益的精神产物一一精神产品。知识产权权利的客体应当定位为知识产品,正是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难以有效的控制而易引发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与权利的相对分离造成客体的利用效能增加,再加之知识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知识产权权利大量衍生,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是一个“权利束”。知识产权权利束中的权利为不同主体分别占有不同于传统财产法中的“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从而造成大量的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权,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市场竞争资源,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侵犯或争夺他人知识产权往往导致大量的权利冲突, 科技进步促进了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从各个不同侧面衍生新的权利,从而引发权利冲突。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版权领域中发生的巨大变化。 知识产权在立法上缺乏统一的协调,知识产权分散立法导致了知识产权各部门法由不同部门分头执法,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发生。 第五部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 我国当前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法律规范相对贫乏,研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并用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部分集中论述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协调原则,具体为: (一)保护在先权利与遵守正当法律程序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在先权是指在同一客体上存在的多·卜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按照权利获取的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保护在先权虽是各国普遍承认的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原则,但其适用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价值就是维持特定的法律程序,不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他人的财产和权利。保护在先权从实体角度保护知识产权,而正当程序原则是通过程序公正保障实体权利公正。两原则分别从程序和实体的角度发挥保障作用,其结合与并用构成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最为基本的原则。 (二)在效益不同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效益最大化”原则,弘扬宏观效益权利,并举微观效益权利,实现权利效益最大化。宏观效益权利是指不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而且还能给社会和国家带来利益的权利。经济分析法学派主张朝着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改革法律制度,同时从实践的角度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