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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是研究著作权不可或缺且最富有理论性、最能表现出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相异点的问题。当今世界,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著作权制度的许多规定都由国际公约达成了很大的趋同。然而,在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方面,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由于著作权制度的基本理念不同,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方式来保护著作人身权,使得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在国际上存在诸多不和谐。与此同时,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传统的著作人身权制度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数字和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能否恰当处理著作人身权问题将关系到信息产业整体发展的成败。由此使我们在反思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不可剥夺、永久保护的性质是否仍具合理性的同时,不得不对数字网络时代的著作人身权制度予以重新思考。 文章首先对世界各国的著作人身权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归纳和总结了两大法系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发展趋势,以期寻求合理的途径来协调大陆法系作者权与英美法系版权之间的差异,从而建立在两个法系均切实可行的制度,促进著作人身权保护水平的一致。其次,文章分析了新技术革命是著作权人身权制度变革的直接动因,建立一个科学的著作人身权制度是数字网络技术发展的法制需要。同时,阐述了利益平衡原理是构建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理论基石。这意味着著作人身权立法的目的必须是保护作者权益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两者并重,著作人身权制度的设定必须是“保护”与“限制”两者不能偏废。著作人身权利益平衡思想所追求的,实质上是各种利益冲突因素处于相互协调之中的和谐状态,简而言之,也就是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法律应努力在两种不同的利益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文章最后对构建数字网络时代的著作人身权制度,大胆地进行了设想:1、应建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制度。扩大作者的权利范围,使作者育以民据自身的意愿,基于合同处理著作人身权,从而更全面地享有著作权的权益。且文章对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转让,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2、应明确规定著作人身权的合理使用制度。通过综合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后果等方面因素,采用弹性标准来判定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的范围,使社会公众能更充分地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