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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越来越多的人享受着世界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成果,但是全球仍然有六分之一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些人大部分分布在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欠发达,再加上历史、信贷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户很难从信贷机构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性或者生活性的经营。面对信贷机构,农户本身就无多少财产可供担保,同时,《担保法》、《物权法》等对农户的担保财产又作了严格的限制,贫困农户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物严重不足,因而很难获得贷款。①对于收益小、风险大的农村信贷领域,金融机构表现出来的更多的是惜贷情绪。为了解决农村村民信贷难,防止贫困问题的加重,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贷贷款政策。小额信贷的出现,尤其是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出现,使广大贫困群体在不必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下就可以方便地筹集到所需资金,为其生产性、生活性经营提供资金来源,保证了贫困人群能够公平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农户联保贷款作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深入发展的产物,是小额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金融机构适应农村经济发展需求较大数额资金而发展起来的一项创新性业务。与一般的信贷产品不同,农户联保贷款是通过组建联保小组,各小组成员间履行相应的还款义务,一旦违约则负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方式。这种制度一方面解决了农户难以提供有形的担保物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用互相连带保证的方式确保信贷机构的信贷利益,是一种较为科学的农村信贷模式。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积极探索农村金融工作的新途径,农户联保贷款作为有效服务方式与服务载体得到迅速推广。但与此同时,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户联保贷款发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制约着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健康发展,要想走持续发展的道路还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突破农户联保贷款的瓶颈,使其在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农户提供科学的信贷制度,同时推进农村中法治金融环境的发展步伐。本文参考了大量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和数据,运用历史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展开论述,在充分掌握小额信贷及其农户联保制度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运用经济学基本原理,对现行农户联保贷款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参考国内外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文章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农户联保贷款的基础理论,从概念和法律性质入手,考察了其历史渊源,并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论证了完善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国际农户联保贷款制度,主要研究了和我国地理、人文环境相似的孟加拉、印度尼西亚以及印度小额信贷中的联保制度,尤其是其法律和制度上的经验。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发展现状,并深刻剖析了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足。其中,农户信贷权意识的淡薄及其实施机制的缺失使农户不能积极地行使和要求自己的权利,立法层次的过低以及具体法律条款的不完善又难以为农村信贷提供法律保障,这些都阻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农户联保贷款法律制度的建议,与第三部分农户联保贷款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相对应。该部分从三个宏观方面来构建农户联保贷款的法律制度:首先是确立农户信贷权的法律性质,提升农户联保贷款的立法层次,不能仅停留于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一些指导性文件的层次上,要从法律上保障此项制度的权威性,使其在健康的法律环境下科学发展;其次,要创新联保模式。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必拘泥于单一的农户与农户之间的联保,也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尝试多种联保模式;最后,提出完善联保贷款具体法律条款的建议。在完善具体法律制度部分,笔者选取了较为重要的四个方面,对小组的组建、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法律机制进行了相关论述,并强调需建立市场化的利率制度,除此之外还提出了引入反担保机制的设想,这些都是实现农户信贷权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也是农户联保贷款制度实行的最基本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