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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离岸金融业务诞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起源于欧洲美元存贷业务,由于它的离岸特性,又被叫做“境外金融”。所谓“离岸金融市场”是指在高度自由化和国际化的金融体制和优惠税制条件下,主要由非居民参与的、经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货币发行国境内或境外进行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活动集中的中心城市又称为“离岸金融中心”。离岸金融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节资源配置、带动经济发展、调节国际收支、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关于离岸金融市场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本文根据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关系将离岸金融市场分为三大类,即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内外混合型离岸金融市场以及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其中,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又可以根据分离程度的不同分为严格分离型和有限渗透型;避税港型离岸金融市场又可以根据税收制度的特点分为基地型避税港、税收协定型避税港和特别减免型避税港。影响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大体可以将其归类为三大要素,即区位要素、制度要素和监管要素。区位要素主要包括自然要素和宏观经济要素;制度要素主要围绕放松金融管制、优惠税收制度和健全法律法规三个方面展开;监管要素需要包括监管主体安排、经营主体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以及市场退出监管。而在离岸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空间距离和地理优势等有形因素对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程度正不断弱化,与此同时税收政策和金融制度,尤其是对离岸金融的税收政策倾斜程度却显现出更为重要的作用。鉴于此,本文挑选出合适的理论模型并加以修改和调整,构建出新的离岸金融中心影响效应分析模型,从离岸金融货币市场的角度,分析推导各个因素在离岸金融中心影响力塑造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通过对理论模型的推导和分析,本文得出一条重要结论:一国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优惠程度与该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影响力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并且二者表现出正相关性。回望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史可以发现,我国离岸金融试点经历了探索、扩张、总结清理、重新起航和全面拓展五个阶段。可尽管我国的离岸金融业务在曲折中发展了二十多年,但是我国仍然没有出台一套完整的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活动的税收制度。如今,为了深化改革开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得以设立,离岸金融业务也正是上海自贸区积极探索的业务之一,但是上海自贸区实行的金融税收政策无法与离岸资金跨境投资的特点和需求相匹配。首先,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税制存在税收立法体系方面的缺陷。其次,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离岸金融预提税税率偏高;自贸区内的离岸公司面临亏损弥补劣势;离岸金融税收优惠政策缺失;离岸金融行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等。通过对离岸金融市场模式的梳理与各类型市场税收政策的特点的对比,本文认为,上海自由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应避免误入避税港型模式的歧途,同时将混合型模式作为长期发展目标并总结内外分离型模式的经验,敢于放权渗透,选择有限渗透型模式,并最终发展为综合性国际金融中心。在离岸金融税收政策的选择方面,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离岸金融税收政策体系。从短期目标来看,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应当建立有限渗透型的税收政策体系,采取中等的优惠程度以增强自身的吸引力。长期来看,应当随着市场的成熟和转型,当上海自贸区的离岸金融市场从有限渗透型向内外混合型转变的时候,将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提升到更为开放自由的程度。最后,在离岸金融税收制度建设方面,本文认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离岸金融市场在税制原则方面,应当秉持“建立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离岸金融税制”的原则和目标,为上海自贸区离岸市场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在税收征管制度方面需要坚持便捷高效的原则。在税种和税率设置方面,应当参考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减免大部分间接税,只保留少数直接税,同时在税率设置方面保留足够的弹性,以应对不同情况下的相机抉择机制所需的操作空间。在税收征管方面,关于征管客体,应当将离岸金融业务根据国家战略不同,来给予其不同的税率优惠;从征管主体的角度来说,一方面要为离岸金融业务设立专门的“离岸账户”,专户专用:另一方面需要设置“离岸金融业务税务登记证号”。而在重要的税收监管方面,应当学习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APA)机制并加强国际合作来规避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