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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埃及,司法制度是古埃及政治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古埃及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而且还是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新王国是古代埃及文明的鼎盛期,行政管理体系日臻成熟。故这一时期的古代埃及司法制度是古代埃及法老时期的典型代表,它继承并发展了古王国和中王国时期的司法制度,并以较为成熟的形式承袭至新王国之后。纵观古埃及文明,虽然法始终未曾以明晰的内容和完整的形式呈现在世人面前,但是许多法律文献被零散地残存在诸如王室文献、私人法律文献、自传体文献和文学作品等古代埃及文献中,故本文将其收集整理后分为五类,即王室敕令、自传体铭文、刑事、民事和内容无法界定的法律文献,并对它们进行了翻译和注释,以期透过上述文献较为真实地构建起古埃及的司法体系。通过对原始文献的整理研究,我们看到,新王国时期,古埃及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人员组织、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并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审判方式和量刑标准,以及较为规范的调整人与人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另外,为了捍卫王权,防止司法专制,抵制专制体制下的官吏腐败行为,古埃及还构建了一套凌驾于世俗司法权力之上的司法监督机制——神谕审判。古埃及的法在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公民财产,稳定社会秩序、阶级秩序、经济秩序和宗教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古埃及的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与古往今来的所有法律一样,它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并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然而当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达到不可逆转的程度时,作为调节和制约社会矛盾发生的法律便失去了它原有的威慑力,而由它所维护的国家政权将被推翻也就在所难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