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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对等性是人类的本能。这种追求在原始社会和人类社会早期表现为对侵害行为的同态报复,表现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进入国家社会后,私力救济不再合法。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以追求对犯罪行为的对等性报应,因此原始的报复也就演变为国家的刑罚。当然对于刑罚同犯罪的关系,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也就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刑事古典学派比较重视对犯罪客观行为的研究,认为刑罚应当与犯罪客观行为及结果相均衡,因而提倡罪刑均衡原则。刑事实证学派相对重视对犯罪人本身性格的研究,认为刑罚应当依犯罪人性格的不同而裁量,因而提倡刑罚个别化原则。两个原则在产生背景、理论基础、基本观点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对刑罚适用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文从两个原则的历史演变出发,认为在刑事司法上,两个原则是统一的,进一步探讨两个原则在刑罚适用中的地位,以期司法实践中刑罚适用原则能更明确。全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这一部分描述了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观点的对立,以及实践中表现出的两项原则渐渐统一的趋向。第二部分,罪刑均衡及刑罚个别化的历史演变。这一部分论述了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内涵的发展,并评介了各个时期支撑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的不同理论观点。第三部分,对国外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制度的评介。这一部分在介绍相关国家对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制度的基础上,评介现代部分国家对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在刑罚适用体系中的制度规定,认为罪刑均衡和刑罚个别化在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统一指导刑罚适用。第四部分,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司法统一。这一部分较充分地论述了两个原则应有的统一理论基础,以及理论统一后的价值追求和司法制度设计。本文认为,罪刑均衡原则是基础、决定性原则,其可作为入罪原则;而刑罚个别化原则只是补充,并非决定性原则,其可作为出罪原则。第五部分,我国的刑罚适用原则。这一部分在第四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刑罚适用应当是以罪刑均衡为主导,以刑罚个别化为补充的修正刑罚裁量的新原则。结语部分是对文章观点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