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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自问世以来,受到了广泛关注,其中各界对于此项技术是喜忧参半的,一方面,基因编辑技术在医学领域的应用,比如对于治疗一些遗传疾病、癌症等具有良好的效用,为患者家庭带来了生活的福音;但是另一方面,关于基因编辑人类基因,对于社会的伦理、法律秩序的冲击是不言而喻的,因而在“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之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认为此项技术是魔鬼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而本文主要是针对基因编辑所造成的法学理论的困境。试图去了解基因编辑下法律主体的困境、科研自由权和法的秩序之间的冲突、代际公正与人类命运的困境,通过这些困境让我们思索背后的深层次的法理知识,比如说何为法律主体、何为科研自由权以及何为法的秩序。最后通过比较分析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欧盟、美国和日本)在此立法上的经验,找出可鉴之处,从而为我国的基因编辑立法找出一个适合的模式。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背景介绍,介绍什么是基因编辑以及基因编辑的发展现状如何;第二部分是介绍基因编辑下几组法理学的困境,如:对于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冲击,在此通过各种学说得出人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然而在基因编辑之下人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被严重地挑战着,而这主要是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阐释的,如康德的目的公式所说:“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以及人的完整性的角度进行论述的;第二组困境是基因编辑带来的代际正义与人类的命运之间的冲突,通过介绍法与代际正义以及正义与代际正义,阐释了代际正义的概念,以及论述了在基因编辑之下会造成哪些代际正义的冲突:比如说性别失衡、脱靶风险、遗传风险等等;第三组困境讲的是基因编辑技术所带来的科研自由权与法的价值冲突之间的困境,首先介绍了法学理论之下的科研自由权,例如什么是科研自由权以及科研自由权的构成要件,着重介绍基因编辑带来的科研自由权与法的价值之间的冲突;第四部分是回应前面的几组困境,同时提出了一些解决前面的困境的一些措施,如首先需要明确基因编辑的法理原则,其次是完善基因编辑的立法设计(明确基因编辑的参与主体、减少基因编辑的代际影响还有就是限制科研自由权的必要性)几个角度进行阐述的。通过这些困境的论述剖析了里面深层次的法理问题同时也找到了一些对于这些困境应对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