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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控,被喻为“海上安全最后防线”,是对停靠本国港口的外籍船舶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其内容是检查这些船舶对国际安全公约和防污公约的遵守情况。对于不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做出限制离港、强制修理、滞留的处理,从而消除低标准船舶的营运,最终达到保障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的目的。港口国监控的权力已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然而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港口国监控实施不够严格,其中重要一点就是相关立法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导致在很多问题上无法可依。本文通过对国际国内港口国监控情况的研究,论证了通过立法完善我国港口国监控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基于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吸收国际上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并初拟了建议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