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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的通过始于1985年10月1日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彼时似乎可以看到我国法律正蓄势待发,准备步入法律改革的轨道。改革开放已走过了30余年,但继承法的发展始终没有跟上时代的脚步。在解读继承法的过程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重实体,轻程序的尴尬局面。而限定继承,客观来说,我国关于此领域的法例在相关设置中并没有系统地规范,无论是在《继承法》第33条中,还是在相关原则性的规定中,我们似乎看到法律的制定始终止步于对于限定继承轮廓的规范,却在细节规范上处于空白状态。简言之就是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因此也难以进行。如今,国民经济水平已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在人口结构逐渐面临老龄化的趋势下,自然死亡人数日益攀升,我国继承法也将面临着重重考验。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继承法中的限定继承部分进行了详尽的考察和分析,望能抛砖引玉,以此来推进我国《继承法》的完善。本文由四个章节组成,除去前言外,共计31000字左右。第一部分为综述性部分,为后文的分析提供了相关的理论支撑。本章中,笔者主要对限定继承的概念、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宗旨和效力进行了论述。其着重论述的地方即为后三章将要分析的“点”,希望此章节的论述能够帮助读者对限定继承有个详尽的了解。本文的分析方法主要是比较分析法,因此在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限定继承法例比较上本文着墨较多,希望以对比的手法体现出我国的相关背景和特质,同时能够准确地分析出我国关于限定继承方面的漏洞。因此,第二部分的分析主体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例和相关解读,为第三部分对我国限定继承法例的解读提供了方向和背景。在第三部分中,本文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维度对限定继承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限定继承制度的缺陷,为第四部分的设想提供了讨论材料和方向。第四部分对我国限定继承设置作出的相关设想,本部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讨论,在实体角度分析上,本文主要从遗产管理制度、接受放弃继承制度两方面进行详尽的分析,即确定遗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权利,以及对接受放弃继承制度的期间、效力进行规范。在程序方向上,本文主要包括对管理人制度的确立方式、遗债范围、债务划分、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提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