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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当今国际社会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无论是哪一种社会性质的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我国在反腐败的过程中一直持严厉打击的立场,但腐败犯罪仍呈现不可遏制之势。 作为兼具法益保护功能与行为规制的刑法,由于其刑罚的严厉性而被视为其他法律、法规有效施行的最后保障。因此,在反腐倡廉的过程中,如何严密刑事法网以便刑法功能得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必然首先成为关注的重点,这也是本文的研究与写作路径。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首先对腐败及腐败犯罪进行概念性的考察,通过对我国腐败概念词源性考察,得出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的内涵在不断演变,现在大家更多的是从政治学的角度研究腐败问题这一结论。在尝试对腐败进行精准普适的定义失败后,笔者以法律为基本出发点,从腐败行为的共性上去研究腐败犯罪的界定问题,概括出腐败犯罪的本质即“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 第二章结合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沿革,重点论述我国新民主主义时期以来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变迁与域外廉政建设较为成功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腐败立法模式。纵观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制化之路,可以看出各个时期的反腐败立法都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腐败犯罪的罪名由少到多、内容由粗略到精细、反腐败的理念由严厉打击到惩防并举。在梳理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反腐败立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我国的反腐立法存在法网粗疏、厉而不严、防线靠后等缺陷,亟待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通过探讨我国刑法在反腐败斗争中功能定位,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以腐败犯罪的典型罪名为研究对象,反思我国现行腐败犯罪立法与《公约》之间的差距;从罪状和法定刑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刑事立法提出建议。 腐败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其治理自然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腐败就必须采取综合的、多学科的办法。但由于本文的出发点是刑法学,因此仅在第四章中简要论述了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以及监督制度的完善,以期加快我国反腐败配套制度的建设。 本文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的立法中存在的不足,期望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惩治功能,使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更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