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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代先民经历创造、创新、传承至今的的极其丰富与珍贵的知识财富和文化宝藏,是特定民族或群体的精神、情感、个性特征以及凝聚力的重要载体。从上世纪中叶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行动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中兴起。此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致力于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和体系。许多国家也纷纷建立起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和立法尝试也逐渐增多。作为一种以口传心授的方式被不断地创造和传承下来的,具有广泛群众性的民间活态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载的是整个民族的文化记忆与精神财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各民族获取文化认同,维护文化主权,有利于民族国家抵制外域文化霸权的渗透,在国际文化竞争中提升本国的文化竞争力。更重要的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保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维护世界文化的平衡发展,保证人类文化发展的可延续性。未将传统文化遗产资源涵盖在保护范围之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既不利于我国保护和开发传统文化遗产资源,更有悖于法律的正义价值观和人权观等普世价值观。然而要在已具广泛接受度和相对稳定度的知识产权框架结构内充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必须对此框架进行调整和完善。由此而引发的利弊讨论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和可行性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论证中,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之间的冲突和契合的博弈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我国自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就致力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专门立法还未能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开展实属不易.本文亦从相关国际公约、国外典型立法模式和我国具体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研究,旨在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立法实践提供有益思路。本文第一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理论进行了介绍,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本文第二章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正当性进行研究和阐述,通过从法哲学理论中的人格权理论、财产权理论、劳动理论和人权理论四个不同角度的阐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正当性理论基础。本文第三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进行了探讨。分别从国际条约给予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的空间,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冲突和契合三个方面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文第四章在前三章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立法目标和原则的建议,并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立法中的特殊性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五章作为本文的结尾部分,提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采取知识产权为主,行政制度为辅的综合保护模式。传统知识产权体系框架直接运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时固然存在着制度瓶颈和理论障碍,针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属性,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势必应当再作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