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务加入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但是我国在立法上尚未对其提供系统性的完善规定,在理论上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债务加入相关的司法案件日益增多,法院的裁判标准却总是难以统一,致使债务加入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易出现捉襟见肘的现状。本文将通过对债务加入法律制度于立法及司法上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在国内外债务加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综合考量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之平衡,对债务加入法律制度进行探究,以期能够对债务加入的裁判规则与标准之统一提出合理且可行的建议,希望债务加入相关市场交易活动能够在保持高效的同时,亦落实对各方合法权益之保证,使得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得以真正地实现。本文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分为立法和司法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就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行了阐述,并归纳出债务加入存在于立法上的未尽之处,大体可归为债务加入的认定、责任承担以及追偿权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采用案例分析法,对一起最高院再审案例的案情和法院判决进行分析和总结,得出一个债务加入认定方面的争议性问题,而后再引用一系列债务加入相关案例,进一步认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判决及以何种理由作出判决,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债务加入于其认定、责任承担和追偿权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与总结,继而引出下文进一步的学习与研究。第二章是债务加入认定方面的探析。先是将债务加入与保证以及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比较分析债务加入与相关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似与差异之处,得出对债务加入相关问题的启示以及明确债务加入之认定规则的必要性。接着对债务加入之认定在理论和司法中普遍存在争议性问题进行探析,配以相关典型案例,结合国外法律规定,总结出当第三人的行为是构成债务加入或是保证存在疑义时,所作之推定不应总是偏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应更多地考虑第三人利益,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以债权人利益为由推定其为债务加入的裁判行为则欠缺合理性;当第三人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作出偿还承诺时,应以其意思表示为判断依据,而不应仅因该债务已到期而断定其为债务加入;在债务加入人单方作出承诺加入债务时,应当尊重各方主体的意思自治,同时对债权人和原债务人赋予异议权,而二者行使异议权的前提是不得损害债务加入人的合法利益;债务加入具有要因性,即当存在债务加入协议时,如若该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债务加入将因此而无效,而在债务加入人单方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债务加入则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第三章是债务加入责任承担方面的探究,主要是对债务加入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及其抗辩权的讨论。先从不同责任承担形式的区别切入,结合国内外学者对于债务加入人责任承担形式的理论观点以及我国法院的裁判观点,得出倾向于债务加入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观点。接着从两方面分析债务加入人的抗辩权后,总结出如果原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发生在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之前则债务加入人可以援引之来对抗债权人,否则不能援引此抗辩事由;例外情况下债务加入人亦可以援引其同原债务人之间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即存在债务加入三方协议的时候,债务加入人可以援引其同原债务人于该三方协议项下的抗辩事由。最后一章是对债务加入追偿权方面的探讨。从债务加入人享有追偿权的前提条件开始探究,总结出该追偿权具备两个存在前提,其一为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时不存在赠与的意思,其二为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追偿权方面的限制性约定。接着对无原债务人合意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进行辨析,而后对追偿权的构成要件进行探析,得出当债务加入人实际且全面地履行其加入的债务即可满足追偿权的构成要件,再次与无原债务人合意的情形下债务加入人可以享有追偿权的结论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