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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元素日益广泛地被运用在各个领域,正逐渐引领当今世界进入“稀土时代”,但不可避免的是供需矛盾也越来越尖锐,世界各国对稀土资源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而我国作为稀土的主要供应国,是世界稀土需求的极大支撑者,但是由于一直以来的大量开采造成的资源紧张及环境破坏等问题,我国不得不对稀土进行出口限制,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对此不满,以美国为首的欧盟、日本等国就此向WTO提出诉讼请求,在磋商未果的情况下2012年7月WTO正式设立专家组对中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进行审查,并于两年后出具终裁报告裁定我国败诉,理由是我国关于稀土的出口限制措施违背了入世承诺。稀土案已经不是我国在WTO败诉的关于资源争夺的第一例案件,早在2012年,中美原材料案件最终也被WTO裁定败诉,在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作为物产资源丰富的中国,如何应对这些国家对我国资源政策措施的挑战是我国目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最近,美国又开始对我国的光伏产品有所行动,称从我国进口的晶体硅光伏产品对其国内关联厂商构成实质损害,美国声称即将对两地的生产及出口商采取措施。如何在今后保护我国的相关产业和稀缺资源,以及如何在即将进行的光伏产品争端中积极应对,都将是我们目前面临的迫切课题。因此本文对稀土案件进行研究,总结我国应对此类案件的经验及教训,这对今后我国处理国际贸易争端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稀土争端中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主要分为六大部分,第一部分阐述的是稀土案件的概况,首先列举了近些年我国关于稀土的政策变化,然后从相似案例中美原材料案件入手,简要分析该案的基本情况,然后再引出随后发生的稀土争端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稀土案败诉的思考,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上总结了稀土案败诉的原因:程序中处于被动地位、“保护资源说”的抗辩说服力低、举证上的技术性失误、出口限制与国内保护不同步等。第三部分详细分析了稀土案中的主要出口限制措施,主要涉及出口关税、出口配额和出口企业权限限制等问题,第四、五部分主要是围绕第三部分列举的三种措施进行相关法理和法条分析,法理分析主要包括超WTO义务适用例外条款可行性分析、将出口限制行为归为企业行为的可行性分析和运用目的与宗旨解释方法分析,法条分析主要包括对GATT第20条引言及b、g两项和第21条进行分析,第六部分主要总结了稀土案的经验教训:1.重视证据与举证责任;2.促进国内法与WTO规则相融合,包括将保护环境的宗旨纳入相关国内法的立法宗旨及总则、促进相关部门的政策措施与WTO规则融合、结合WTO的判例促进国内法与WTO规则相融合;3.出口与国内保护相协调,包括将稀土纳入税法范畴向其征收资源税、规范国内稀土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促进稀土消费阶段的国内外市场相协调;4.推动贸易争端的多元化解决,包括完善关于贸易措施通知方面的相关法规及措施、力争在多边谈判中将稀土纳入GATT的可征税目录;5.促进稀土进行集团化商业垄断,包括加快组建稀土行业的大型集团、坚持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相平衡的原则;6.加快培养精通金融、外贸、谈判的复合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