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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购物的便利性和多样性要求越来越高,直播带货这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应运而生,在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这种具有高互动性与实时性的营销方式呈指数式发展,各大传统企业与社交平台纷纷也引入直播带货这种营销模式。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的数字经济模式,结合“线上引流”和“实体消费”于一身,完美契合了疫情下刺激消费、促进就业、拉动经济的要求,成为带动消费、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直播带货高速发展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逐渐显现,虚假宣传、数据造假、诱导场外交易、退换货难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频发,针对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直播带货仍处于初始阶段,用以规范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监管机制也不够完善,这不禁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多重风险。因此,加强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化解买卖双方矛盾、切实保障消费者各项基本权利的关键所在,更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一环,不仅能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益于促进直播带货行业自身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有利于规范性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繁荣发展。本文通过对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和问题现状进行分析,着重研究直播带货侵害消费者权利的具体表现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旨在通过约束直播带货行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详细内容如下所示。第一部分为文章绪论,首先介绍了本文选题的目的,以及其在理论方面和实践方面的研究意义,随后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为我国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简述本文的研究内容,并对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作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为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先对直播带货的概念和特点、直播带货行为的性质加以阐述,再以直播带货行为的特殊性为切入点,从交易主体、交易方式、交易环境三个方面阐明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及保护现状,主要针对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被限制、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安全权难以保障、个人信息权易受侵害以及求偿权难以行使等权益受侵害的具体表现加以阐述,并从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发,探讨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第四部分为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不完善、直播带货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直播平台监督不足以及消费者权利救济困难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第五部分为国外相关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借鉴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美国和日本两个国家对相关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得出对我国在直播带货领域发展的重要启示,主要有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以及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六部分为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主要是针对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地完善对策,分别从健全直播带货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完善直播带货监管机制、强化直播平台自律机制、畅通消费者救济路径等四个方面展开讨论,提出明确直播带货行为的法律适用、明确直播带货参与主体的责任、明确直播带货适用惩罚性赔偿、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完善直播平台准入制度、建立并完善主播信用评价体系、落实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完善小额诉讼制度及引进并推广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等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