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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刑事政策下的刑罚机制能够更好的预防和治理轻罪,同时它契合了刑罚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对于轻罪刑事政策下的刑罚机制的研究时间较短,同时研究不够深入。随着我国确立宽严相济刑事基本政策,轻罪刑事政策下的刑罚机制研究更有必要,这一研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丰富宽严相济刑事基本政策的内容。因此,有必要更加深入的对于轻罪刑事政策下的刑罚机制进行研究。 本文正文共由五章组成。 第一章是对于作为轻罪刑事政策下的刑罚机制的前提,即轻罪刑事政策的概述。本文界定的轻罪刑事政策是指: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在治理或者处理轻罪的过程中,本着有利于轻罪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的目的,按照人道主义的精神,在适当兼顾被害人利益的基础上,对于轻罪犯罪人做出的更为有利的处遇措施,进而达到社会安定有序状态的刑事政策。即所谓的轻者更轻的刑事政策。 第二章内容论述了实施轻罪刑事政策的依据。实施轻罪刑事政策的理论依据是其符合刑罚的效益原则、公正理念和人道主义理念;实施轻罪刑事政策的现实依据是我国社会转型下的市民社会的壮大和社会有机团结体的形成。 论文第三章是轻罪刑事政策下我国的刑罚结构改革。尽管我国最近的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进行了大范围的改革,使我国刑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朝着轻缓迈进的迹象,但是目前我国刑罚结构仍然是重刑主义倾向严重,因此,如何在轻罪刑事政策的指导下改革我国刑罚结构,使得我国刑罚朝着更加文明、人道和轻缓化的方向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论文第四章研究的是轻罪刑事政策下的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国外很多国家在针对轻罪的治理上往往大量的采用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措施,体现出对于轻罪更大的宽容。我国由于受到传统的有罪必罚的报应理念的影响,对于轻罪的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的程度不高,随着社会和法制的不断发展,如何有效的治理轻罪,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非刑罚化不仅仅可以通过刑事实体法来实现,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程序性的设置也能达到非刑罚化目的,而且通过程序来实现非刑罚化更具有广阔的空间。 本文最后一章内容是轻罪刑事政策下的刑罚制度创新,包括前科消灭、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和刑罚易科论述。前科制度虽然不是直接的刑罚制度,但是前科的影响不亚于刑罚,因此笔者也将前科消灭纳入到刑罚机制中加以研究。刑事和解、社区矫正、刑罚易科等制度能够及其有效的治理轻罪,因此,对于这些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