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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因此,夫妻财产制具备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婚姻家庭的法律深深触及一国特有的道德、宗教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的灵魂,通常被认为是有关公共政策的法律问题。”它受到本国政治、历史、文化、立法习惯等诸多方面的影响,综观当今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其基本特点大多体现为内容上以分别财产制或共同财产制为主或二者相折衷,在形式上大多实行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出台之后,相较1980年《婚姻法》确实有很大进步,但尚存在不够完善之处,加之我国法学界对夫妻财产制的研究也愈来愈重视,对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已基本达到共识,本文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各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阐述,结合我国《婚姻法》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粗浅的论述,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夫妻财产制概述。介绍了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立法意义、内容及类型。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夫妻平等的命题相关,20世纪前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妻子在夫妻财产方面处于丈夫的附庸地位,没有对家庭财产的控制权和支配权;20世纪后,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通过夫妻财产制度妻子在家庭财产方面逐渐取得了平等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第二章介绍了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具体阐述了大陆法系中的法国、德国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对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立法状况。英美法系大多以分别财产制为其基本的夫妻财产制模式,保证了妻子尤其是职业女性在夫妻财产中的独立地位;大陆法系则以共同财产制为其基本的夫妻财产制模式,虽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存在着巨大差异,但在保护夫妻平等的财产权利方面则是一致的,而且有逐渐融合的趋势。第三章是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进行回顾,对现行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的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我国自古无夫妻财产一说,从清末开始法律制度的现代化活动,最初的夫妻财产制完全是借鉴和吸收西方夫妻财产制的相关规定,建国后分别于1950年、1980年颁布了两部《婚姻法》,2001年对1980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改,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限制了夫妻共同财产,肯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取消了以往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不当转化的有关规定,对约定财产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对夫妻财产制有所完善,在其他方面的规定上也较198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第四章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失与思考。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指出了现行《婚姻法》在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问题、对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及日常家事代理方面的缺失,进一步论证了完善夫妻财产制必要性。第五章是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建议应在立法中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问题;使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的归属与国际惯例接轨;确立对共有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进一步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等方面;增补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对约定财产制应加以详细规定等。总之,现行《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度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与市场经济下夫妻财产的来源、消费、利用的多元化不相适宜,应进一步充实内容,使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更加丰满、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