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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文本中,检察机关被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行使检察权。在检察长统一领导的民主集中制下,检察院却在实践中脱离了宪法定位。这既不符合理性建构,也不符合实际职权运行特点,表现为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特点。纯粹从理性建构角度出发,我国检察机关独具特色。我国检察机关存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两院”模式,这虽与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不同,但既符合我国历史传统,也符合我国国家机关权力制衡模式,因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也独具特色,属于决策型领导、具体化领导,同时也是民主型领导。从我国检察机关职权特点来说,我国检察机关也应当具有独立地位,代表性的职权有公诉权和反贪污贿赂职权。公诉权是我国一直存在且在各法系中也普遍存在的一项传统职权,其活动方式和行为构造均符合司法活动特征。而反贪污贿赂职权以御史制度存在于中华法系中,同时也与孙中山提出的宪政权力配置逻辑相符。该职权主要需要的是集中力量对案件进行突破,因而行政化的管理体制恰好可以符合其职能运行特征。因此说,我国检察机关具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地位,其职能运行特点也具有多重性。检察机关行政化问题首先不是单纯的行政化,而是指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正如反贪污贿赂职权并不会因行政化管理模式,当然地导致行政化问题一样。检察机关行政化问题指的是宪政权力架构和内部领导体制的异化,可分别将其描述为外部行政化问题和内部行政化问题。外部行政化问题,也被称为检察机关的地方化,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不独立,形成了以政治为媒介的行政主导式检察机关行为模式,表现为宪政权力架构的异化。内部行政化问题则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其核心是指除外部行政化问题外,以检察机关内部领导体制为作用机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主要是指内部领导体制的异化。例如:检察业务效率低下;责任不明确;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等引发的不公正处理案件问题。回到学界关于检察机关行政化问题根源的探讨,人事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均不能够很好地论证这一问题根源。因此说,我国检察机关行政化问题来源于其他路径。从检察机关外部行政化问题进行分析,其主要原因来自于政治地位的低落。第一,我国检察机关处于由人大和地方行政首长为核心的地方党委领导集体的领导之下。第二,我国检察机关法理根基飘忽,经历了“三起三落”,因而政治地位较低。第三,我国已经进入了行政国家,政治目标的行政主导使得检察机关的政治地位趋于依附。从检察机关的内部行政化问题进行分析,其主要原因是“三级审批制”、领导干部干预案件以及检察官的社会性所导致的公共资源不当交换。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陕西省委副主席周新生所描绘的“中国式求人图卷”。现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的检察改革,对于检察机关行政化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总的来说属于稳步推进。在这一系列的改革中最为关键的是严格推行检察机关乃至其他国家机关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及确立检察机关的政治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