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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风险社会”概念的提出以及人们对于风险的越发重视,对于风险的预先评估成为了一种现代理性人的应然决策。纠纷以及纠纷解决同样具有风险,这样的风险如果处置不当,将可能导致时间、成本的极大消耗,甚至于在未来的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的程序内,也将面临着不利益。因而,就呼唤出这样一种机制,能够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帮助“迷茫”、“不理智”、“疯狂”、“轻率”、“胆怯”、“无理”、“资料匮乏”等等情态语境下的当事人,通过现有的证据,对当事人的纠纷做出一定程度的评估,以使得当事人认识到案件的价值、自身于案件中所处的局势、帮助当事人厘清合意以及争点,让当事人纠正认知的偏差、破除认知的障碍,以正确决策未来的纠纷解决走向。于是,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在80年代,于ADR这一概念的首创国美国,率先得以建立,并在ADR运行顺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陆续创设,如今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是一项在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民间组织等多种运作场域内运行的类型化的ADR。当然,无论从定义、特征、制度边界、运作机理等基础性理论,还是制度的实践、制度异化的防免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研究空间,同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实并不是一种烙上了英美法系印记的制度,其在大陆法系各国目前并没有建立的原因其实更多地在于大陆法系自身ADR发展不畅的本土因素,而辩证观之,我国的ADR发展无论从历史传承,还是现行政策,都具备着良好的制度发展环境。事实上,我国的实践中,已经有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萌芽,但理论应该先行于实践,反观我国目前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研究,其实更多地只是局限于教科书式的制度介评。因而,本文将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基本理论、历史发展、运作规律、域外制度范本以及实践、我国的相关立法以及实践、我国引入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正当性、路径定位以及具体制度构想等理论以及实践模块的研究,充分展现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本身情态的同时,为我国构建相关制度提出合理建议,以期助益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本研究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章将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定义、特征以及性质、制度边界、历史以及发展等四大方面进行制度界说。定义章节,所下定义为:在案件生命周期的较早时期,由符合一定资质且和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持评估会议,公平、公正、不偏向任何一方地对双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评估,并在当事人同意开示报告的前提下,向当事人适时做出包含分析当事人优势劣势、指明未来走向的无约束力的评估报告,以帮助当事人认清案件本质、纠正自己的认知、辨清自己的局势,进而使得当事人做出正确的行为决策,选择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他程序或者制度的导向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征章节涉及宏观特征以及微观特征,其中宏观特征包括制度集合性、制度设置目的的多元性和层级性、制度的预测性、制度的“中介”性、制度的权利指向性;微观特征包括程序的非正式性、灵活性与迅捷性、费用收取方式特殊、对于中立评估人的资格要求特殊、现实性与指引性、秘密性以及结果的非强制性、衔接性等。性质章节则认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是一项适用于案件生命周期的较早时期,为了纠正当事人的认知偏差而生成的一项预警性的、间接性的或曰导向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制度边界章节对比了审判制度、仲裁制度、判断型调解制度(微型审判制度)以及其他类似制度。历史和发展章节将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于美国北加州法院诞生的相关情况,并介绍其在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概况。 第二章旨在以法院为视阈,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域外制度范本的程序性运作规则以及运作场域。程序性运作规则将以北加州法院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范本为例进行研究,该法院的制度规则可谓完备,且很好体现了“纯化”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制度本质。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将以“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和“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的分类方式来拓析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场域。原则与制度层面的运作场域,旨将早期中立评估的性质做一种原则与制度的归属,具体为回归程序原则以及评估型 ADR;而载体层面的运作场域,分析了多门法院的构建理念,为早期中立评估提供良好的运作平台。 第三章将将以认知心理学之视阈为主要研究框架,揭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机理。本文首先剖析了当事人的认知障碍,此即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设置的主要动因,包括感知偏差、归因偏差、框架冲突、信息不对称、情感、策略等方面的表现。在动因展现的基础上,本文论证了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作为一种当事人认知引导机制予以介入的运作原理,其中运用了认知心理学上的问题解决过程的分段模式予以论说,即发现问题、表征问题、选择策略与方法、实施方案与评估结果等。 第四章将涉及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优势、劣势及其澄清以及域外实证研究。早期中立评估制度能够有效运作,自然具备着其他ADR所不具有的特质予以彰显制度的优势,比如一定程度上可以防免对于ADR机制的批判;比如,作为中介性、间接性、以权利为指向、模仿辩论过程等特质,也让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彰显着充分的正效应;还比如,基于比较视野,早期中立评估对于审判、仲裁、促进型调解、判断型调解等其他制度,也彰显着自身的优势。而金无足赤,对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质疑声音以及劣势探讨依然是存在的,而其中的质疑可以分为局部的质疑以及全盘性制度否定的质疑。作为局部性的质疑意见在于,比如,预先的评估将阻碍当事人的后续协商;比如,被迫开示不想开示的诉讼资料等等。而作为全盘性的批判意见在于,比如,会有利于评估后占有优势的一方,破坏公平;比如,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简单的评估就能够预测未来审判,最终将会破坏司法的价值;比如,如果早期中立评估不能促成和解,则是对资源的浪费。纵观这些质疑声音,本文认为存在很多值得澄清的方面,并进行了论说,本文认为,很多质疑声音其实更多地是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纯化的评估本质有所误读的基础上产生,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实是一项中介性的、间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并无太多结果指向,至于以和解为主要目标的制度范本,其只是制度异化的表征,其实违背了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本质。而在域外实证部分,概略地展示了南加州法院、东纽约州法院、佛蒙特州法院以及北加州法院的实践。总体实践综合运用了各种评价指标,结果显示,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运作态势良好,参与人满意度较高、但一些制度范本定位不甚准确,有制度异化的危险。 第五章立足于我国现实,按照非制度、准制度以及制度等三分法的方式,以一种制度厘清的方式来探寻我国是否具有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其中非制度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诉讼风险告知(诉讼评估)制度、我国律师案情分析及诉讼(仲裁)风险告知制度、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争议评审制度;准制度包括,湘潭仲裁委员会附设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心理咨询师第三方中立评估制度;而真正属于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则是珠三角E法院早期中立评估制度。 第六章正当性以及路径探析。其中必要性在于,缓解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激增的压力以及节省司法资源、宣泄平台的提供以及无效审判的防免、优化和补充诉讼制度;可行性在于,早期中立评估的推行土壤——一种案件激增背景的相似性与契合性、早期中立评估的制度支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政策导向、早期中立评估发展的障碍破除——一种体制内程序改革的可行性、早期中立评估的非冲突性——和诉讼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的协调、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畅通性——制度运行条件之满足;而制度设计路径的论说,本文首先基于总结的角度,结合上文的域外理论与实践,对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应然定位做了理性思辨,即要辩证地看待该制度,不应将一些理论上假想的诸如大量分流案件、大量节约成本等ADR的制度优势不切实际地扣于任何一类ADR之上。然后,本文对于我国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的设置路径作了定位,即应设置为以评估为主要目标的、纯化的、中介性的、以法院为主的多载体运作的、收费方式灵活的、强制与自愿并行的、在一审前进行的早期中立评估制度。 第七章结合第六章的制度定位,以法院载体为视阈,对比域外的制度设计细节,论述早期中立评估制度于我国的具体构建,具体方法为,在厘清早期中立评估制度创建的诸种要素之后,进行具体的程序性设计,并辅以管理制度以及保障措施的构想,最后将以规则条文的形式对以上构想做一规则层面的总结,其可以作为未来草案的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