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监督过失犯罪是一种基于职权地位、为行为主体赋予特殊注意义务,即监督管理义务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不仅包括对人的监督过失,也包括对物的管理过失。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指的是监督者实施的行为根据其自身的性质能否被特定化的问题。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实行行为是成立监督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此,在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中,实行行为的定型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不仅能够发挥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监督过失犯罪是一种基于职权地位、为行为主体赋予特殊注意义务,即监督管理义务的过失犯罪类型。其不仅包括对人的监督过失,也包括对物的管理过失。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指的是监督者实施的行为根据其自身的性质能否被特定化的问题。没有行为则没有犯罪,实行行为是成立监督过失犯罪的必备条件。因此,在监督过失犯罪的认定中,实行行为的定型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不仅能够发挥刑法作为行为规范的指引作用,亦能限制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合理限缩监督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然而,过失犯罪实行行为较弱的定型性使得如何将其予以定型在理论中存在较大的争议。加之监督过失犯罪事实的复杂性、行为的多样性等特点使其实行行为的定型性更加弱化。据此,本文从当前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定型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定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评析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定型的各种理论的基础上,对二元判断标准说进行理论的再构和类型化的运用。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问题进行反思。首先,当前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否定实行行为的基础地位、忽视实行行为定型的重要性以及忽视实行行为定型的独立性。其次,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在监督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实行行为的规定具有抽象性以及对实行行为的评价具有规范性。最后,之所以要对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予以定型,其必要性表现在:实行行为地位的基础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实行行为具有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其可行性表现在:刑法中的实行行为是经过规范评价的行为,其本身具有类型化的特点,且这种特点已经被包含在罪状的规定之中。第二部分主要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定型的理论进行评析并阐明本文支持的主张。其中,法益侵害说的问题在于:该理论的立论基础较为薄弱、由该理论构建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难以突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特征;注意义务违反说的问题在于:该理论的立论基础较为薄弱、容易丧失刑法判断的独立性、可能混淆过失犯与不作为犯之间的界限;客观归属说的问题在于:该理论的体系地位具有争议性、具体内容具有冗杂性、认定标准具有模糊性。二元判断标准说虽然也具有一定的争议,但是该理论的立论基础和定型思路较为合理,且为各种理论的融合提供了可能。对二元判断标准说的质疑可以通过理论的再构予以解决。第三部分主要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二元判断标准说进行理论的再构。首先,需要明确定型标准建构的理论前提。当前关于过失犯罪构造的理论呈现出新过失论与修正的旧过失论相互融合的趋势;注意义务违反说和客观归属说各自具有的优势为二元判断标准说的建构提供了理论的素材;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不仅是经验判断与规范判断的结合,也是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结合。其次,吸收注意义务违反说中的合理性因素,构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定型的形式标准,即监督者是否存在对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最后,吸收客观归属说中制造了法不允许的危险这一要件,构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定型的实质标准,即监督者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否制造了法不允许的危险。第四部分主要对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二元判断标准说进行类型化的运用。首先,明确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类型化的前提。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样态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定型不仅要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还要关照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其次,应当以“危险”为核心,根据监督者对危险转化为现实危害结果所施加的影响,对实行行为进行类型化的分析。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危险因素制造型、危险因素排除型以及危险结果失控型。最后,监督管理义务以及介入因素是影响二元判断标准说适用的共性因素。根据二元判断标准说,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应当依次按照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以及制造了法不允许的危险进行判断。对不同类型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型,在具体的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不同的定型重点。
其他文献
196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首次推出商品期货标准化合约,取代了远期合同,商品期货就此登上历史的舞台。以往,商品期货市场机制不健全,投机之风盛行,投资者们鲜少将商品期货作为投资标的。但随着商品期货市场不断完善与发展,大宗商品金融化的不断深化,已有研究指出,商品期货同样能够提供正的风险溢价,表现出与股票相似的特征,能够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的一部分。近年来,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局部地区冲突爆
自《刑法修正案(八)》设立食品监管渎职罪之后,由于罪状表述模糊不清,一直饱受质疑,司法适用率较低。为进一步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进行了较多修改。从总体上看,本次修改增强了本罪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但考虑到现实案件的复杂性和各地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差异性,本罪仍面临着不小的适用难题,如司法机关对于具体行为方式和兜底条款的内容理解可能不一致、对“严重后果”以及“严重
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危害最大的一类犯罪人,但实践中在首要分子刑事责任认定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首先,一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性质的组织中组织者、领导者刑事责任并不相同,但实践中关于组织定性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其次,“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这一范围如何理解存在争议。第三,在对首要分子具体量刑时,实践中关于刑事责任的程度把握不一,还存重复评价的问题。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
我国加入WTO后,国民经济迅速增长,并于2010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重速轻质的发展模式与快速工业化、城镇化也引起污染物的过度排放,并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为了应对刻不容缓的环境问题,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环境治理举措。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美丽中国”等绿色概念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环境政策总体而言却收效甚微,并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这
作为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典型代表,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已被学术界证实,同时,机构投资者的监督职能是促进公司创新的重要机制。然而,现有研究通常将投资机构视为独立同质的个体,机构投资者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是否会进一步影响公司的创新活动,文献还较少涉及。人们普遍认为经济体系的绩效受其内部结构的影响,在实际投资活动中,机构投资者也并非各自独立地参与到公司治理与监督的过程。相反地,他们之间会协调
贸易成本是国际贸易中相对优势的重要来源,直接影响贸易行为的发生与否。作为贸易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税与运输成本是学术界重要研究课题,但鲜有文献从贸易成本结构角度展开研究。关税与运输成本在影响市场运行效率方面存在重要差异。运输成本自然构成国际贸易相对价格,不存在价格扭曲造成的效率损失问题。关税则不同,一方面,关税通过提高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产品成本降低价格-成本差,并转移企业超额利润以增加社会福利;另一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是增值税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在保持了税负完整的同时,也因其功能的特殊性而滋生了大量相关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所以能够与发票犯罪联系起来,主要归结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当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虚开,受票方则获取了可抵扣销项税额的虚假进项税额,在税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国家对此笔进项税额并无征收的权力,受票方反而可以以虚假进项税额抵扣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从而造成国家
作为我国着重打击的严重毒品犯罪之一,运输毒品罪长期坚持“严打”的刑事政策,但并未能取得良好效果,反而导致其司法适用过程出现了新的问题,成为我国毒品犯罪又一个治理难点。为应对该难题,本文从运输毒品罪司法适用中现存的问题出发,分析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而后围绕问题和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本文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提出问题,简单描述运输毒品罪的司法适用现状,并从中抽象和归纳出其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兜
使用盗窃行为作为日常生活生产中常见多发的侵财行为,但随着其违法行为的扩展,行为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加,部分行为具有了可罚性,因而引起了对使用盗窃可罚性及可罚范围的争论。但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处罚范围过于狭窄,使用盗窃行为的刑法规制引发了理论争议以及陷入了司法适用困境。因此,本文首先厘清使用盗窃的内涵,在肯定使用盗窃的可罚性的基础上,考察我国司法实务关于使用盗窃的典型案例以及认定现状,
租车质押借款类案件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但实务中就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学界对于此类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问题研究也尚未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本文第一章厘清租车质押借款行为的概念与样态,并通过考察典型案例梳理出此类行为的司法认定争议;第二章、第三章以租赁车辆是否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为依据,分别对以虚假信息租车质押借款行为和以真实信息租车质押借款行为的刑法定性展开研究;第四章讨论与定性密切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