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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该罪发案率很高,认定上也存在一定困难。发生在市场经济领域中的各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既是对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侵蚀和破坏,也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挑战。各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范围之广、手段之多样、后果之严重已达到相当的程度,己成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销售,困扰人民生活消费,阻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地和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作斗争,应在理论上理清与这一罪名相关的疑难问题。笔者着重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未遂形态、共犯、罪数、主观方面的认定等五个方面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更好地在理论上把握这一罪名的科学涵义,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些立法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论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销售金额的立法沿革、刑法意义、理解、计算。第二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形态。针对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论争,提出并论证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形态。第三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主要论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共同犯罪情形下的定罪、量刑。第四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数的情况,澄清一些易混淆的观点。第五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观方面的认定。论述了本罪的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一般应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