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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能够及时解决纠纷、维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提高刑事诉讼法的质量和水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制度本身就是一个矛盾体,是有罪必审的必然结果,是尊重刑事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是对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公正的有效平衡,不具有普适性,从狭义的角度来界定更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在我国构建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能够解决实践中面临的一系列问题。2013年1月开始生效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中间接的涉及到了这一制度的有关内容,是一个重大突破,但还需继续完善。我国在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一制度本身所具有的缺陷,借鉴典型国家的有益做法,切合实际的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