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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多极化的发展,非传统安全威胁日益凸显,由于其具有主体多元性、跨国性、易扩散性、可转化性等特点,影响力和破坏力远远超过传统安全问题,逐渐引起各国的重视。本文通过与传统安全的比较分析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外延及内涵进行界定,为海事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解决奠定理论基础。海洋领域由于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所表现出的威胁形式多样性、威胁程度世界性、威胁手段隐秘性、威胁范围跨地域性等独特性,使得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发生更加难以预测。海上恐怖主义、海盗、海上能源安全、海洋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都有其特有的具体表现形式,虽然与非传统安全问题在产生根源上有着一致性,但无论是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层次还是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内容,都有着自己的特点。要预防和解决海事非传统安全给人类造成的危机,无论是从国际合作的必要性还是可能性来看国际合作都已成为人们共识。要加强全球合作和区域合作及双边合作,必须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规则,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这些都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为了使国际合作能够有效进行,目前已形成了全球层面、区域层面、双边合作及网络合作的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体系。各国通过缔结相应的国际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双边条约等方式,充分发挥国际组织在其中的作用,在国际法框架下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国际法紧密联系,但是国际法的理念及具体内容与国际社会的现实存在着一些深刻的矛盾。国际法必须及时作出调整,首先需要对国家主权进行适当限制,并且发挥联合国在国际合作中的主导作用;其次应该赋予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非政府国际组织一定的法律地位;同时进行立法扩大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填补法律漏洞;增强国际合作中国际义务的履行能力,只有这样从多方面进行调整,才能使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有效进行,使之成为应对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重要途径。中国现阶段对海事非传统安全威胁领域的重视不够,在国际合作的参与度上落后于美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一些海洋意识强的国家。这对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解决海事非传统安全问题带来的影响极为不利。因此中国应首先从现有的法制建设上增强自身应对海事非传统安全的能力,完善立法,在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下尽量与国际立法接轨,建立多层次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强在海事国际事务合作中的发言权,更好地进行国际合作。同时在进行国际合作中,除了要遵守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外,还要注意保持对我国主权的有限限制,防止其他国家的主权介入。我国应抓住机遇,最大限度的发挥有利因素,抑制不利因素的影响,促进合作,增强我国解决海事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