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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先用权制度是指一商标在被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经将该相同或类似商标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而在后商标注册人通过申请注册获取了商标专用权,并以持有已注册商标专用权向商标先用人主张权利时,商标先用人以其在先使用行为主张不侵权且能继续合法使用该商标的规则。对于“商标先用权”是一项新权利还是仅仅是一种利益,笔者认为视其为利益更为妥当,本文不对此做概念上的深究,且本文简称其为先用商标。2014年我国实施的新《商标法》的第59条第3款对商标先用权制度内容进行规定,该条为商标使用人在先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行为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依据。但是法条规定内容仍然是框架式,对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内容即成立标准、符合条件的先用商标继续使用的具体限制规定均不明确,引起理论界以及法律实践中对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极大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构成先用商标的标准,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先用商标后续合理使用的限制。此外,也没有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对《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先用权制度更细致的分析目前存在的上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该法律条款进行完善。商标先用权制度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认定构成先用商标的要件;二是满足法律要件的先用商标后续合法使用的限制。而先用商标的构成要件根据法条有以下三点:(1)时间在先,(2)商标确有使用,(3)有一定影响;满足法律要件的先用商标后续合法使用的限制根据法条有以下两点:(1)原使用范围内,(2)附加适当区别标志。仅数字的表达并未对构成先用商标确立认定标准,也没有为先用商标继续合法使用确定标准规范,致使法律条款虽然存在却依然给理论界的讨论和实践界的适用带来问题。本文撰写目的即解决该法条带来的上述问题,从商标先用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切入,探寻商标先用权制度所保护的法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商标先用权制度的构成要件和符合法律要件的先用商标后续合法使用的限制进行分析,丰富且完善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内容。尤其是对法条中的“在先”时点,“使用”认定,“有一定影响”,“原使用范围”等极具争议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该法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