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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是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群体,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他们在短期内难以消失。他们关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同时也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但长期“留守”的特点严重阻碍其健康成长。民政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而其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有赖于得到适格的监管与照顾。不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遭受侵犯,或其侵犯他人权益,均反映出家庭监护存有问题。对此,需要完善监护制度,充分发挥国家对留守儿童监护的作用。党的十九大、2018年与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等均在不同程度上提出要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基于此要求,本文试图从国家公权干预留守儿童监护的角度探讨如何完善目前的监护制度。通过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特殊性以及监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国家公权有必要干预留守儿童的监护。国外公权干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较为完善,通过对外国法的探析,总结出其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公权干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文献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除绪论之外,主要包括四部分:第1章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公权干预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次对留守儿童监护的现状进行分析,其监护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从而存在一定的问题。再次,基于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提出公权干预其监护的必要性。最后,分析公权干预其监护的政策依据以及理论依据。第2章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公权干预的立法梳理及不足。该部分首先对公权干预留守儿童监护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其次分析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存在的不足,即缺乏留守儿童监护公权干预的专门立法,以及国家代位监护制度有缺陷、监护监督机制不合理等。第3章域外未成年人监护公权干预制度及启示。该部分通过探析外国法的制度,主要对几个典型国家制度剖析并进行归纳,总结出对我国可能有的一些启示。例如其制定公权干预未成年人监护专门的立法、公权干预监护要坚持一定的原则以及厘清国家代位监护与监护监督之间的关系。这些做法对于完善我国留守儿童监护公权干预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4章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公权干预的制度完善。该部分对目前我国制度提出了改革创新的建议,这也是本文的落脚点。针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我国目前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通过借鉴外国法的先进经验,从立法、公权干预的原则、国家代位监护与国家监督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立法上,要建立专门的法律制度;公权干预监护要坚持特定的原则;国家代位监护制度方面,从监护的主体、职责以及责任承担等角度,分别提出具体的建议;国家监督方面,从设立与明确监护监护监督主体、职责以及完善强制报告制度等给予完善建议。